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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办法】顺义区加快养殖业退出工作奖励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20 17: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加快养殖业退出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污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办法】顺义区加快养殖业退出工作奖励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畜牧办法】顺义区加快养殖业退出工作奖励办法【优秀范文】



加快养殖业退出

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本行政区域养殖业退出步伐,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殖业是指位于禁养“顺义区畜禽养殖规定范围内的养殖场”(户);重点河道和市级考核断面河流周边养殖废水直排入河的养殖场(户);其他区域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污染养殖场(户)。

第三条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养殖业的清查、清退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按照“先退先奖”、“多退多奖”的原则,区政府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支持各镇政府开展养殖业退出工作。各镇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场(户),重点河道及市级考核断面河流周边直排入河的养殖场(户)依法先行关闭;其他区域内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污染养殖业清退工作按计划逐年稳步推进。

第五条  各镇政府在清退养殖场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对被清退养殖场户依法依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固定资产补偿按照在区财政局备案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商定;畜禽存栏补偿参照当年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商定(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除外);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剩余年限和当年设施农用地土地流转补助标准商定;其他经济补偿依照《北京市顺义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顺国土房管字〔2004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商定。

第六条  区政府根据养殖场(户)依法依规清退情况,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各镇政府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七条  各镇政府应及时将本辖区内养殖场户退出清单和奖励资金申请报区动物卫生监督局。区动物卫生监督局会同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现场核查属实后,集中汇总提请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各镇政府,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镇政府加强养殖场(户)退出后腾退土地的监督管理,按照辖区总体规划安排使用,不得重复安排养殖类项目。对被清退的养殖场(户)要求做好原有档案资料留存,以便有关部门检查验收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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