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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20 19: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一)政府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高效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三)政府购买服务是促进社会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服务业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建立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用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明确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各镇政府、各部门要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形式。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研究制定有利于承接主体多元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建立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

4.统筹协调,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启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初步建立基本政策制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部分项目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并逐步推开。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能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动态调整。对指导性目录范围内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公平竞争。

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但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四)购买程序

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报年度项目预算,并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外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买,也可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购买。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

(五)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坚持“费随事转”,原有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

(六)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在确定购买内容和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财政部门牵头,民政、编制、工商、社会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听取有购买需求的部门和单位意见,进一步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区财政局: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办法。

区编办: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区民政局:会同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承接主体条件标准,并将其服务质量和效果纳入社会组织评估和年检的工作内容;会同区社会办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会同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承接主体条件标准。

区社会办:会同区民政局牵头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政策。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资金的审计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承接主体条件标准。

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报年度项目预算,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镇政府要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全区统一部署推进工作,各镇可参照区级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及服务目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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