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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永年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15 12:27:04 来源:网友投稿

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永年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永年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或赔偿数额不足,家庭收支严重入不敷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者个人生活困难的;

(三)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五)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的;

(六)拒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一)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视家庭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档次。

1.造成人员轻伤、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2.造成人员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3.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二)因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生活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档次。

1.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3.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注:(一)、(二)项中轻伤、重伤的鉴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和补偿资金,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档次。

1.个人自付医药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2.个人自付医药费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3.个人自付医药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四)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视家庭必需生活支出数额及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酌情给予救助。

三、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乡镇政府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四、临时救助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方式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受理;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永年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历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材料;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事故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县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程序

一般程序。对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乡镇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于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情况相对复杂的,由县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救助金额不超过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每月向县民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县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五、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政府要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加强工作力量,方便群众求助。

(二)建立社会救助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全县的临时救助工作,卫计、教育、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逐步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逐步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上级补助、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县财政预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经县政府批准并向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调整方案后,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七、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追回冒领救助款物,并取消其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各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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