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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15 12:27: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

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162)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

本意见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城乡贫困居民因病难以承担基本医疗个人负担费用给予的专项补助。同时也包括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负其责。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重点救助对象”)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3.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主要采取日常医疗救助、门诊救助、住院大病救助三种方式。

1.日常医疗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补贴。

2.门诊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根据病情、门诊费用发票和困难程度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以内的门诊医疗救助。对尿毒症透析和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经农合或医保补偿后自负部分参照住院大病救助标准执行。

3.住院大病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70%,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为100%,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3)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包括: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上级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病种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为40000元。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比例视当年筹资情况而定,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4)逐步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即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特困供养人员在本县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由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进行信息确认,特困供养人员出院时只需结算医保补偿及医疗救助后的自负部分。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随后由县民政部门按季度进行结算,或年底一次结算。

(三)资金的筹集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包括以下资金:

1.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2.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

3.专项彩票公益金;

4.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救助资金管理及发放。县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四)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病情诊断书、病历、医疗费收据、报销补偿凭证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等。特殊情况也可以向县民政部门直接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与各种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要对重点救助对象的诊疗费用实行减免,为贫困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六)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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