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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3-07-01 13:54:03 来源:网友投稿

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为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512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省政府《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留住青山绿水;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85.71%(五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2030年长江流域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重点控制单元:2017年底前将采石河下游断面水质提升至Ⅲ类(考核断面:采石河下游);青山河(考核断面:当涂查湾);姑溪河(考核断面:姑溪河大桥)、得胜河(考核断面:得胜河入江口)水质达到Ⅲ类;长江水质达到Ⅱ类(考核断面:三兴村)。采石水厂、慈湖水厂、当涂二水厂、含山自来水厂、金河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

二、防治任务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

1.完善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贯彻落实《马鞍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修编《马鞍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扩大现有水环境功能区范围,严格按照使用功能确定水质目标,突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采石、博望、和县金河口水源地一级保护内的砂场、居民、渔船和船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江东控股集团等参与)

2016年底前完成含山县长江引水工程建设,形成一江一库互为备用的供水格局;2018年底前完成和县备用水源地建设。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61项水质指标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10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61项水质指标监测,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10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在市区采石、慈湖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溶解氧等7项指标的自动监测。加强农村小水厂的整合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3.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长江(马鞍山段)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制定采石河、雨山河等不达标流域水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开展雨山湖、石臼湖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整改,根据需要,对相关区域实行特别排放限值。到2020年,我市长江总体水质达到优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石臼湖、东山水库、长山水库、夹山关水库等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根据市区80条水系、12个湖塘水环境现状调查结果,公布35条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5.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出台《马鞍山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污染,确保向山镇上南庄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稳定。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以及4个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全市104个加油站、31个加油点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参与)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水污染治理

6.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严格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和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对辖区内现有造纸、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取缔“十小”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我市小型造纸、染料、炼焦、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根据排查情况,对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整治取缔工作计划。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取缔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对和县精细化工基地、当涂红太阳工业园区、慈湖高新区、雨山经开区化工新材料产业集中区等园区水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从源头到末端,重点检查污水收集、预处理和纳管情况;全面推行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化工等专业园区应同步建成对该行业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企业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推行化工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和县精细化工基地、含山林头镇工业园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17年底,完成现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报请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7.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启动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东部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部建设,新建含山县林头镇、运漕镇、陶厂镇、昭关镇、铜闸镇、仙踪镇,和县功桥镇、善厚镇、乌江镇,当涂县石桥镇等10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一级A 排放标准设计建设。开展国水(一污)、中铁水务(二污)、水晖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70%的乡镇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市住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新建污水管网247公里,实现城市、县城建成区污水基本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自2016年起,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到2017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底,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市住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工业污泥要实行分类、分质处置,对于环评报告中没有明确处置方式和去向的,要开展评估工作,整改现有的处置方式,实现无害化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8.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2月底前,出台《马鞍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可养区划分方案》,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公布淘汰及治理名单;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畜禽养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治理、标准化改造,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县区为单位科学规划布局农牧对接,落实生态消纳地,建立健全“就近消纳、运转有效”的畜禽排泄物利用运行机制。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到2020年,累计建成生态化规模畜禽养殖场8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0%2017年,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完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完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体系。(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治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绿肥轮作、水肥一体化技术和新型肥料等项目,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减少化肥使用。组织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高效农药替代等项目,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用量。2017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积139万亩,覆盖率达到84%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0%。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60%。大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河湖养殖规划管控。在石臼湖等重点保护水域依法划定限制养殖区。科学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面积不得超过水域面积的30%。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90%以上,稻田综合养鱼规模示范面积达到5万亩。(市农委牵头)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艺,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辐射效用,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应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建设无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力争到2020年,完成56个以上建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市住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并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三线三边”环境整治等相结合。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12个。(市环保局牵头,市推进办、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9.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制定治理船舶、港口污染工作方案。力通、金星、龙港等港口码头于2020年前达到规范要求,垃圾污水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港口、码头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对未配备污染防治设备设施以及未按规定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信息的,违法排放油污水、随意丢弃船舶垃圾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按照新标准完成改造,经改造仍然不能到达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港航管理局、马鞍山海事处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全市18家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前达到规范要求。(市经信委牵头,市港航管理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实施开源节流,大力保护水资源

10.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出台加强取用水监管指导意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82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江东控股集团等参与)

11.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市、县(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委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积极实施马钢、长钢、山鹰、国星、华星、金星等用水重点企业节水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行业先进定额标准。加快淘汰落后高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高耗水淘汰目录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可渗透地面占总硬化地面面积比例要达到40%以上。(市住建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江东控股集团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建立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到2017年,微滴灌工程应用面积达10万亩,大田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60万亩。到2020年,微滴灌工程应用面积达20万亩,大田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1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农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12.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打通城市“断头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编制马鞍山市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探索实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到2020年,湿地保有量为96.75万亩,禁止开发区域面积为5.3万亩。(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优化空间布局

13.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十三五”工业规划编制,以国家、省公布的淘汰产能等政策为依据,制定“十三五”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等参与)

14.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根据“一基地四园区”总体布局,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专业区域。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管控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15.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动马钢新区及马钢雨山河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循环利用工程建设,归并马钢排污口。开展马钢、长钢、山鹰、国星、华星、金星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促进再生水利用,推动中铁二污废水用于马钢工业生产,国水一污、中铁东部污水处理厂尾水用于生态补水。(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合理确定中水价格。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打造循环经济园区。对慈湖高新区、和县精细化工基地、当涂县开发区进行循环经济改造。在向山地区集中建设危险废物处置、污泥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综合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实现生活和工业垃圾再利用,打造向山地区静脉产业园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江东控股集团等参与)

三、制度措施

(五)严格执法监管,打击违法行为

16.完善地方规范。

研究制定雨山湖、秀山湖、石臼湖等重点水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加快推动该领域立法。完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监督等管理制度,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17.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经济技术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各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对于达不到水质目标的地区,按照规定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倍量替代”;对于水环境质量出现恶化的,按照规定依法采取流域限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18.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定期评估华星、国星等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以及和县精细化工基地、慈湖高新区等工业聚集区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参与)

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防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19.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在完成7家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20.加大执法力度。

对辖区内企业逐一排查,要求所有排污单位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对超标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予以停业、关闭。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健全完善市级巡查、区县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研究探索市级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照《关于建立打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协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对接,坚持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及案件办理情况。不断完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立案侦查、立案监督、联合办案、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及可能涉及污染犯罪的,第一时间启动公安、环保共同查办机制。严格执法过程,在实施每一起行政行为时,按照启动司法程序的要求,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闲置、拆除污染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21.提升监管水平。

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与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全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江东控股集团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足环境监管人员,配备移动执法设备。根据《马鞍山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16年起,全面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参与)

(六)强化目标管理,落实各方责任

22.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制定实施达标方案。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2020年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断面达标状况,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断面,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参与)

23.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需参照本方案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及时公布。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组成的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25.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力度,要求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主体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26.严格落实“河长制”。

根据流域汇水情况,制定市级、县(区)级、乡(镇、社区)三级“河长制”,由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分别担任辖区内河道(段)的“河长”,强化协调调度,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河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包干整改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重大问题。河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等负责)

27.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务督查目标办参与)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七)加大科技投入,发挥市场机制

28.推广适用技术。

支持环保企业组建各类创新载体。重点推广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及技术创新产业联盟,提升我市水污染研究与处置实力。(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29.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加大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力度。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工业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技术、水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装备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30.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形成全市统一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公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参与)

3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2016年底前完成本轮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3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遴选潜在项目,及时筛选评估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建议,加快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的常态化渠道,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PPP工作。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领域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清理审批限制,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渠道。(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县整合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和省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3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面,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人民银行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银监局等参与)

(八)鼓励全民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34.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公布各县区、开发园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35.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6.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以绿色学校创建为载体,把创建节水型学校纳入绿色学校考核内容。依托全省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充分利用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资源,设立“环境保护教育基地”,提供市民实地学习了解城市污水处理过程,树立节约用水理念的活动场所。(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马鞍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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