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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地方债务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01 14:09:01 来源:网友投稿

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地方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地方债务管理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地方债务管理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地方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进一步规范举债融资机制。

2.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规范管理。对我市债务按照存量和增量实施分类管理,实施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资金成本和用途,实现我市债务“借、用、还”统一管理。

4.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5.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既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又要确保在建与新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一)妥善处置到期政府债务

各县区(开发园区)应强化预算安排,确保按期偿债。到期存量政府债务可以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置换,降低债务付息成本,优化我市债务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在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按照要求将一般债券收支和专项债券收支分门别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债务要严格逐笔对应到存量政府债务项目,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要汇总统计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债务的分项目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

存量或有债务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实行债务余额管理。各债务单位要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遵循市场化规则,及时组织存量或有债务解包还原,按照项目逐一摸清债务举借、使用、还款、结余等情况,研究落实还款来源,制定存量或有债务逐年化解计划。

存量或有债务出现偿债困难时,债务单位应通过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处置存量资产、压缩其他开支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对于当期不能还本付息,但长期项目收益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的或有债务,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后,可按合理回报期限、利率重新签订协议,缓解当期偿债压力。

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需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三)积极推广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

积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获得合理回报,妥善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减轻政府建设资金压力。

三、规范举借政府债务

(一)依法举借政府债务

各县区(开发园区)在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债券规模内举借债务,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二)合规使用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协议规定直接支付,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应认真统计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分项目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规范政府担保行为

政府担保行为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依法担保仅指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

(四)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驻马鞍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等文件规定,简化审批流程,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

(五)鼓励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领域,积极引导并鼓励采用PPP模式,缓解政府城市建设资金压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协调做好项目遴选和论证、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各阶段工作;各金融机构应创新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为我市PPP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四、强化日常债务管理

(一)对全市债务实施规模控制

对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均要纳入债务统计和监管范围。各县区(开发园区)政府性债务综合债务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各级政府新增债务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限额,存量或有债务按照“只减不增”原则,逐步化解。

各级融资平台公司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剥离政府融资职能,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根据经营需要,于每年年末根据自身经营能力、资产状况、债务风险等因素确定下一年度公司举债规模。

(二)严格控制融资成本

市本级与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合理控制融资成本,有效缓解未来偿债压力,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各级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成本上限由市投融资办研究,报市政府审定,一年一定。

(三)建立债务应急处置预案

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制定债务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合理划分偿债责任

各债务单位对其举借的债务承担直接偿还责任;债务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其下辖债务单位举借的债务承担监管责任。

(五)加强债务日常监管工作

市投融资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将债务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加强我市债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债务举借、使用、偿还中出现的问题;各债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全面提供资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的,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1631日执行,原《马鞍山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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