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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意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意见

时间:2023-06-30 16: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意见,供大家参考。

【银行意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意见



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

上市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和《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现就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主动、市场拉动、政府推动”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企业改制上市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改制上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建设区域金融服务基地奠定坚实基础。

二、鼓励政策

(一)建立财税优惠政策。对纳入我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经区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确认后,可以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涉及房产、土地、车船等产权变更的,在过户环节所缴纳的登记费用和契税,区级所得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已成功挂牌或上市的公司在补办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按本条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2.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3.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专项补助。

4.拟上市企业为了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发生现金流转行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在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或挂牌备案后全部补助给纳税人。

5.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或挂牌备案后到企业上市前(最多不超过2年),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超过全区企业所得税年平均增幅的区级分享部分(以自身环比增长为限),由区财政补助给企业,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

6.企业上市后3年内注册地仍在我区的,则3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每年比上年超过全区平均增长幅度的区级所得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

(二)实行上市奖励。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或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

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等省级以上股份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备案通过并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备案通过并挂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由区域性股份转让中心转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实行补差奖励。

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辅导备案登记后给予8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20万元奖励,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我区企业在异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区的,视同本区企业改制上市,可按照本意见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区政府建立由分管金融副区长召集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等,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区金融办负责全区企业上市综合协调指导,加强上市政策宣传培训,积极开展上市企业储备、培育。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企业上市相关鼓励政策的申报要求及兑现程序,认真做好审核兑现工作。

(二)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每年筛选一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权清晰、经营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优质企业纳入我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区金融办审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大力培养重点拟上市企业进入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拟上市企业培育,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建立市场化筛选、培育上市资源的机制,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

(三)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上市中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改善行政服务。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手续予以优先办理。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建设、规划、环保、供电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进行了上市改制工作的,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綦江府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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