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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霞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27 13: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霞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霞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和《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湛财资[2008]16号)有关规定,结合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区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资产的处置形式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调剂),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包括:

1.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上下级之间调拨或同级之间调拨;

2.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经上级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一种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是指对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无法使用的资产,或虽未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方式

(一)对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货币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运输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具等资产,按资产的价值及处置形式确定审批权限:

1、资产无偿转让(调剂)、出售、置换、报损。资产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资产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向区财政局申报资产处置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向区财政局申报资产处置时,需按湛霞财[2013]91号、湛霞财[2013]93号转发市财政局印发的有关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在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纸质文件申报。

(二)审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评估。没有取得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区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核准。

(四)处置。

1、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要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法定的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以资产的评估价为底价公开转让;

3、资产置换: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双方需置换的资产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置换的条件和事项;

4、资产以评估底价公开转让不成交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将评估底价下调10%以内(10%),重新委托国有资产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下调幅度超过评估底价10%的,必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五)备案。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资产处置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置换双方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需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证。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八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经区财政局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对资产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在一个月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区财政局和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经区编办核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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