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山区“三旧”改造30街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供大家参考。
青山区“三旧”改造 30 街坊房屋
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对青山区“三旧”改造 30 街坊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青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青山区 202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度全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及房屋征收计划(武政办[2021]67 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80 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75 号修订)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 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青山区“三旧”改造 30 街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目的 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位于青山区冶金街,东临工业二路,南临鄂州街,西临工业一路,北临冶金大道(详见拟征收范围图)。
(四)调查概况 该项目占地面积约 79019.7 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 901 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 121078.67 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冶金街道办事处。
(七)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九)征收签约期限
该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 6 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住宅房屋补偿 (一)补偿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
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2、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2%。
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
(3)产权调换方式及选房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一证一套”(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选取产权调换房屋,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
(4)产权调换房源:
南干渠项目(名称暂定):位于青山区 23 街坊、31 街坊,产权调换房套数:623 套,户型:二室二厅、三室二厅,建筑面积:55 平方米至 130 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
交房期预计为 36 个月,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该项目允许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以上扩大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以内(含建筑面积补助),实际选房面积按照房屋设计情况就近靠档。因建筑结构不可分等原因,选房的最终面积实际交付的房屋为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部分,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 15800 元/平方米;扩大建筑面积在20 平方米以内的(含建筑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800 元/平方米;20 平方米(不含)至 30 平方米,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 18800 元/平方米。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南干渠项目产权调换房的,给予产权调换房补助,补助标准为 1500 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标准。
(5)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可提供的其他房源。
3、货币补充性房源:
(1)金科城位于洪山区大洲村(K2 地块)。房源套数:35套,户型:三室二厅、四室二厅,建筑面积为 112 平方米至 142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现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结算均价为 17900 元/平方米。
(2)城投·秀水青城位于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建设十一路交汇处。房源套数:30 套,户型:二室二厅,建筑面积约为 106.40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现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结算均价为 12800 元/平方米。
(3)杨春湖畔二期位于洪山区杨春湖公园以北,友谊大道
以南。房源套数:30 套,户型:二室二厅、三室二厅,建筑面积为 78 平方米至 121 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时间预期约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交房标准为全装修房,杨春湖畔二期房源结算均价为 16000 元/平方米(单价组成:毛坯房单价为 13500 元/平方米、全装修单价为 2500 元/平方米)。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以上补充性房源的,按照货币方式补偿,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补偿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10%给予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凭《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产权单位确权证明)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90%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三)住宅房屋搬迁补偿 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费每户 1600 元。
(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腾退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签署补偿协议时约定过渡期限,并按约定的过渡期限预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交房时多退少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增加 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补助 1、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2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货币补助款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2、保底面积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 40 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 40 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3、个人住宅房屋生活困难补助:
(1)低保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已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20000 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2)重症患者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经本市社保部门认定为重症患者的,按10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3)残疾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持有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按 20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同时对残疾人家庭搬迁费增加 50%,临时安置费增加 20%。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如符合上述低保、重病、残疾三项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计算,但每户最高不超过5 万元。
(4)失独家庭困难补助:
被征收户系失独家庭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计生部门复核后按 10000 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直系亲属系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
4、个人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 40 平方米以下(含 40 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 1 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 0.5%。
5、个人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 年 12 月 3 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 50%。
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2、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
位于青山区30街坊,交房期预计为36个月,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二)直管、自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30%予以补偿,对公有房
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7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设备搬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
(四)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5%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 3 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
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 6 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
五、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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