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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法】青山湖区镇街道、园区及区直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2023-07-22 19:27:02 来源:网友投稿

青山湖区镇(街道、园区)及区直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的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办法】青山湖区镇街道、园区及区直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街道办法】青山湖区镇街道、园区及区直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青山湖区镇(街道、园区)及区直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的要求,全面落实各级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分明、推动工作的原则,做到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公开述职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充分发挥考评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由定期考核、述职考核、奖惩考核三个方面内容组成。

第二章  制定目标

第四条  每年年初,全区各党(工)委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党建工作安排部署,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党(工)委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计划》,采取项目化推进方式,分类分项作出工作安排,明确责任领导、推进举措和完成时限。

第五条  每年年初,全区各党(工)委书记根据《党(工)委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计划》及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岗位职责制定本年度个人《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承诺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可评议,带头履职尽职抓党建。

第六条  《党(工)委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主要包括常规工作、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三个内容:

1.常规工作:(1)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2)党组织设置、覆盖情况;(3)党组织班子队伍建设情况;(4)党内组织生活落实情况;(5)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情况;(6)党建活动阵地建设情况;(7)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开展情况;(8)基层党建经费投入情况。

2.重点工作:本年度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党内活动和专项党建任务,以及各党(工)委围绕上级党委中心工作抓基层党建情况。

3.创新工作:各党(工)委本年度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实施的一些创新亮点工作。

原则上,常规工作考核占定期考核的60%,重点工作考核占定期考核的40%,创新工作按20%的比重考核加分。常规工作考核和重点工作考核两项合计未达到80分的,创新工作加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  各党(工)委书记要主持召开党(工)委会议对《党(工)委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进行研究讨论,同时还要通过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征求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对《党(工)委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党(工)委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初步确定后,及时上报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党(工)委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向各党(工)委及时反馈,最终确定《党(工)委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

第九条  《党(工)委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确定后,各党(工)委要通过会议、文件、党务公开栏等各种形式向党员、群众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章 定期考核

第十条  每年年中和年底,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考核组,对各党(工)委党建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区委本年度安排部署的基层党建工作,同时对照《党(工)委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计划》及《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组认真对照考核内容,采取“三看两听一测评”的方式进行考核。“三看”,即看《党(工)委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计划》及《基层党建工作承诺书》工作完成情况,看党建工作台账是否规范完整,到点实地察看党建工作是否有成效;“两听”,即听取党(工)委情况汇报,听取基层党员群众对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反映;“一测评”,即组织党(工)委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员群众代表进行民主测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经考核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各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区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组考核情况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共计100分。其中,年中考核占40%,计40分;年终考核占60%,计60分。

第四章  述职考核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区委主持召开各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大会。

第十六条  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重点是对照各党(工)委书记年初承诺的事项进行述职评议。述职评议前,各党(工)委书记要将述职报告报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阅,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修改或重写。

第十七条  述职大会主要有4项议程:一是各党(工)委书记就抓基层党建工作进行述职;二是参会人员对各党(工)委书记进行评议并打分,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到会指导的市有关领导讲话;四是区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点评并做总结讲话。

第十八条  参加党(工)委书记述职评议大会的人员包括:区委常委,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党(工)委书记,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及群众代表,其他有关领导。

第十九条  述职考核共计100分。其中,区委常委评分占60%,计60分(其中,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占15%,共计18分);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评分占20%,计20分;党员群众占20%,计20分。

第五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条  各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被媒体推广(要含有某项工作的具体做法或经验介绍)、上级领导批示推广表扬或承办现场会的,可以分不同情况加分。被媒体推广的,按照中央级媒体10分(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等媒体,其中报纸头版头条10分、头版9分、其它版面8分)、省级媒体5分(包括江西日报、江西电视台、江西新闻联播、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全省新闻联播等媒体,其中报纸头版头条5分、头版4分、其它版面3分)、市级媒体2分(包括南昌电视台每日新闻、南昌日报,其中报纸头版2分、其它版面1分)的标准进行加分;被上级领导批示推广表扬的,按照国家级(中央领导)20分、省部级(省委常委)10分、市级(仅限市委常委)5分、区级(仅限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2分的标准进行加分。承办流动现场会的,按照中央级现场会20分、省级现场会10分、市级现场会5分、区级现场会2分的标准进行加分。同一项工作不累计加分,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或出现工作失误,被中央通报批评的减10分,被省级通报批评的减8分,被市级通报批评的减5分,被区级通报批评的减3分。奖惩得分为加分项和减分项抵消后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需自行提供相应的加分佐证材料,一并报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认定。

第六章  结果认定

第二十三条  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算汇总各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及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得分,按照得分排序确定考核等次。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作为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得分由定期考核得分×0.4+述职考核得分×0.6+奖惩考核得分得出。在镇(街道、园区)中,得分排序前2名的为“好”等次,排序倒数后2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差”等次,其他均为“一般”等次。在区直党(工)委中,得分排序前3名的为“好”等次,排序倒数后3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差”等次,其他均为“一般”等次。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即党(工)委书记述职考核得分。在镇(街道、园区)中,得分排序前2名的为“优秀”等次,排序倒数后2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其他均为“称职”等次。在区直党(工)委中,得分排序前3名的为“优秀”等次,排序倒数后3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其他均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认定为“差”等次,党(工)委书记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1.未按照要求对所属党(总)支部进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

2.党(工)委书记未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党(工)委全年研究基层党建工作少于2次的;

3.基层党建经费未按照上级要求或年初承诺配套落实的;

4.有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5.年度党建重点工作未开展或严重滞后的;

6.党员发展工作开展不规范,被上级党委通报批评的。

以上情况具体由区委组织部调查核实,报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底最终考核中,凡党(工)委评定为“差”,但党(工)委书记评定为“好”的,党(工)委书记一律认定为“称职”等次;凡党(工)委书记评定为“不称职”,但党(工)委评定为“好”的,党(工)委一律认定为“一般”。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各党(工)委基层党建工作及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综合得分纳入全区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根据权重量化为相应具体分值。

第十二九条  凡党(工)委被评定为“好”等次的,按照得分排序,确定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党建工作先进个人。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评优优先考虑,提拔重用、干部推优优先考虑,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凡党(工)委书记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工)委书记当年评先评优优先考虑,提拔重用优先推荐,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党(工)委被评为“差”等次的,追究党(工)委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党(工)委书记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提高,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党(工)委及相关责任领导本年度不得在党内评先评优。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差”的,经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根据有关程序对党(工)委进行整顿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党(工)委书记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追究党(工)委书记责任,对党(工)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提高,个人本年度不得在党内评先评优,并在全区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经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根据有关程序对党(工)委书记职务进行调整。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实行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各党(工)委要根据本办法认真制定对所属党(总)支部基层党建工作的考核评价办法,并严格实施。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委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按照上级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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