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阿达文秘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自查报告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发言稿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财政办法】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9 09:27:01 来源:网友投稿

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临政发〔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本,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单位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自用资产管理

第八条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

第九条资产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购置。

第十条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将相应资产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使用明细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十二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临财行〔2014〕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并对资产管理、使用岗位相关人员结合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资产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共享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要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资产出租管理

第十八条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由本单位干部职工租住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细则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出租资产,必须权属清晰,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资产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市财政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原则上在《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流程操作。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资产出租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采取统一平台、公开招租的形式,由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公开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单位与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书》,并向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1或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审批后的表格可自行打印);

2.拟出租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房产证、土地证、专利权证等;

3.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及对承租方提出的相关要求,其中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租方须对租金来源的合法情况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4.其他有关的信息资料,如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编制招租文件,明确出租资产情况、招租条件、底价、公告日期、时限等,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刊登招租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意向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报名,缴纳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承租的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对后返回)、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承租资产的经营方案以及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意向承租的个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承租资产的经营方案以及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首次挂牌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审批表》确定的拟定租金,若无人承租的,重新确定的底价须经市财政局审定。拟定租金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五)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综合考虑各意向承租方的资质、信用状况及投租租金等因素,原则上按价高者得确定承租方,并发出承租通知书。

(六)承租方在收到承租通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

(七)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并应支付合同中约定的首付租赁款。租金的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由租赁双方按租赁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由租赁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由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向其发出招租邀请书。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招租结束后,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登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非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由所管理的单位比照本章规定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收储地块的房地产尚未出让适宜出租的,由临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比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或对原控股、参股公司增资扩股的,应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科学、谨慎决策,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转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投向合理且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查企业章程和委派董监事成员,根据调研结果进行批复。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申报,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单位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出资产的清单及其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本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以及拟对外投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年末会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

(九)《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或《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十)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十一)拟推荐董事监事成员的文件及材料;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对外投资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经批准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并以不低于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出资。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同时,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事业事业单位对其转作经营性用于对外投资或创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其中非货币性的资产,应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对相应资产卡片进行转作对外投资操作。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抽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立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对对外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转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理由充足且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担保资产的清单;

(三)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事业事业单位对其经批准用于担保的资产,要建立专门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用于担保的资产的数量、价值、担保对象单位的名称等。其中非货币性的资产,应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对相应资产卡片进行转作担保的操作。

第六章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临海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临政发〔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文本是市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原则上在《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流程操作。按流程审批结束后,单位自行打印相关文本表格凭证,到市财政局盖章确认后作为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六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细则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九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一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须由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报告;

(二)《临海市国有资产转移通知书》;

(三)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调入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拟对外捐赠资产的清单;

(三)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对跨市(县)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须由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二)所涉及的资产清单;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报告;

(二)所涉及的资产清单;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具体程序依照《临海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实施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交易。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结束后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如相关资产需办理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的,必须持有市市财政局《国有产权转让确认书》方可办理。

第四章报废

第二十五条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见附表)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须由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报告;

(二)报废资产清单;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固定资产清单、状况说明,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大型、贵重或量大的固定资产报废后,其残值可变价回收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有特殊报废处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九条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和核销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报损价值清单,并附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报损资产清单;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报损事项清单;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第三十四条对不能在《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审批操作的事项(如货币性资产等),报损和核销的资产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直接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三十五条资产报损和核销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核销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帐消案存”的管理方式,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帐消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按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七条处置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财政。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维护、更新及新增等需求,由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和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及财力情况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

(三)对已准处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临海市 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办法】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