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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26 16: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科技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和技术转移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通道,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三五”期间,在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原材料及深加工、新材料、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筛选一批市场容量大、成长性好的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作为核定企业研发投入实际情况和申请各级科技类计划的重要条件。通过事前事后补助、科技政策兑现、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券”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激发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稳步提升科技投入,放宽国有资产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权限,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合作交流

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合作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我市技术和产品细耕国内市场,开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示范推广一批中短期尽快见效、能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民生改善的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提升企业科技成果吸纳和应用能力。(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产品市场

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市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的研制,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企业。(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

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获得的市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市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市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市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七、完善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支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在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开展“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化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八、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由研发团队自行在我市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所得不得低于转让收益的70%。支持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横向课题经费采取有别于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团队自行支配横向课题经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九、探索科研干部分类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后,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对以科研为主的领导人员,在领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上优先考虑。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事办)

十、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各类人才计划作用,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人选、“973”和“863”首席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辽宁省“双千计划”人选、“辽宁省十百千工程”人才、科技创新杰出和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或创新创业。对我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省、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让的,可强制许可实施转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加强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鼓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打造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的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引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任务和政策的落实力度,细化落实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全面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要求,清理和取消束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天使、风投、创投等专业化基金,加大对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个阶段的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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