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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鞍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26 15:18:02 来源:网友投稿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鞍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鞍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办好一批民营医院,鼓励发展一批股份制医院,托管一批公立医院,加快在我市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以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把加快社会办医作为深化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落实支持措施,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快速发展的政策环境;拓宽工作思路,融入健康理念,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提高社会办医管理质量和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比达到30%以上,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三、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需求导向、非禁即入,产业融合、协同发展,规范监管、提升能力的原则,促进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方向。

我市社会办医的重点发展方向为资源稀缺地区,如新建城区、农村乡镇、边远山区等;医疗服务薄弱环节,如医养结合型机构、护理院、老年病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高端医疗服务,如提供特需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如口腔科、妇产科等。同时,鼓励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公立医院重组和改制。(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预留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科学制定《鞍山市区域卫生规划》和《鞍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规划为引导,在重点发展领域为社会办医发展预留空间。同时,严控大型公立医院床位不合理扩张。大型公立医院要按照医疗服务定位,重点开展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特需诊疗床位规模不得超过医院床位的10%。(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发布社会办医投资指引。

编制、发布社会办医投资指引,明确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医院,鼓励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合资合作医院,鼓励境外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合资合作医院。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选址距离的限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规范公立医院改制。

在坚持稳定的前提下,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鼓励国有企业办大型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五)支持社会办医与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或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中医药、温泉、山水等优势资源,积极培育健康服务新业态,补充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配合)

(六)完善审批服务程序和工作流程。

在受理社会办医审批事项时,取消一切不合理前置条件,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并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大厅窗口显著位置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审批机构要提供热情、周到、快捷的审批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编委办配合)

(七)放宽大型设备配置和运行审批限制。

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预留规划空间。要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重点考核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同时要优化大型设备配置审批程序,简化流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构建医疗资源共享格局。

推动建立区域性检验、影像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合的地区不允许新增大型设备。推动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不断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鼓励大型公立三级医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同时,不断完善多点执业医师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促进公立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鼓励大型公立医院在确保医院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品牌、人才、技术等优质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包括人才交流、技术合作等形式和途径。鼓励具备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先期选择部分机构进行试点),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安排政府投资支持卫生事业项目建设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和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本地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全市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探索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丰富完善融资增信服务功能,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针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及特点,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反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及企业实际需求情况,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推动适应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不断转变服务方式,改善信贷管理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提升临床服务能力和学术地位。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需、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医院评审、职称评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市地税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四)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城镇职工、居民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同时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市社会保险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五)设立投资奖励政策。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从收支节余中提取5-10%奖励举办者。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奖励举办者。(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十六)规范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七)完善监管机制。

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科学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把发展社会办医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布局,摸清需要新建、改建、重组、改制等项目的底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健康保障服务。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需多部门协作配合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促进发展社会办医的合力,推动社会办医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三)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目标任务,包括规划设置、重组改制哪些机构等,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并制定完成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服务业、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进行落实,细化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社会办医举办者进行业务办理。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实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社会办医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和表彰促进社会办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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