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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6-21 16:36:02 来源:网友投稿

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完整版】



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互动的合作运行保障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发改、经信、财政、税务、科技、工商、商务、卫生、农(林)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实习就业、质量评价等方面开展合作。职业院校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以及企业的职工教育和继续教育等项目。鼓励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兼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职业院校应当优先为合作企业推荐实习生、毕业生。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参加顶岗实习,专业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到企业参加实践。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指派指导教师。职业院校应当按规定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或者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由学校承担,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的,则由企业承担。职业院校或者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前述保险的,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深度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者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

第十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动报酬。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设立职业院校或者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工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以下校企合作项目给予奖励:

(一)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就业促进;

(三)校企合作企业的职工教育、产品研发、技术改造;

(四)实习学生的实习责任保险或者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五)其他校企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其结果作为校企合作经费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企合作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完善职业院校、企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七条  发改、经信、科技、商务、卫生、农(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相关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奖励,并记入职业院校或者企业的诚信档案。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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