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管理行为,更好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通州区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
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管理行为,更好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及其管理。
第四条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信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是信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工作。
第二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标准
第五条 守信示范企业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命名授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守信示范企业:
(一)被评定为国家、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的企业;
(二)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区信用办联合开展评审,被评为行业十大信用示范的企业;
(三)经区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评价,信用等级结果连续3年被评为最高等级的企业。
第三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程序
第七条 每年 10-12月,由区信用办负责根据守信示范企业认定标准, 整理可纳入年度守信示范企业的初审名单, 告知企业,并会同各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
第八条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在建议名单基础上确定守信示范企业的公示名单,并在“诚信通州网”公示 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企业颁发“通州区守信示范企业”证书。
第九条“通州区守信示范企业”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守信示范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条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年度守信示范企业名单,并组织在区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示范企业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同时要积极主动查询“信用通州网”中的“企业信用专栏”。
第十二条守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作为守信信息纳入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在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事务中需企业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时,守信示范企业可以在获得荣誉称号当年起连续两年免予出具。
第十三条区信用办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守信示范企业免费接受北京市备案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管理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的办法(试行)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守信示范企业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守信示范企业参与由北京市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估活动时,在权重分值中给予加 5分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在知名商标等认定中优先推荐;
(二)可直接申报国家或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三)在日常监管中,在无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的情况下,可以一年内免予上门检查。
第十七条在税收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可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除专项、专案检查、举报案件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可以视情减少税务稽查的次数。
第十八条在企业产品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北京市名牌产品及市质量信用产品时,优先推荐申报;
(二)优先为守信示范企业提供产品标准备案服务,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十九条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可视情减少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的次数;
(二)可以直接申报“北京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
第二十条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守信示范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在资格审查条件中,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环保监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优先办理上市、环保守法证明等环保审核事项;
(二)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三)优先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评选。
第二十二条在融资服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一)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逐年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二)支持适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先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改进对守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对企业的贷款投入力度。
第二十三条在住保房管方面,守信示范企业在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及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时采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海关监管方面,对守信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并适当在海关申报、查验、加工贸易监管等工作中提供优先便利措施。
第五章 守信示范企业的管理与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守信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随时接受社会举报,一经查实有较重失信行为,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并将失信行为录入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