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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

时间:2023-06-20 11:18:01 来源:网友投稿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市、区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区大气污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

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市、区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改造范围

(一)工作目标

2017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不达标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改造目标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

(二)改造范围

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571日之前的,全部限期进行低氮燃烧改造;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571日之后的,经监测氮氧化物浓度超过80毫克/立方米的,限期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大于30毫克/立方米低于80毫克/立方米的,鼓励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715日至1231日)

1.建立台账

2016831日前,完成通州区全境燃气锅炉统计工作,完善汇总台账,建立《通州区燃气锅炉动态更新台账》,并对台账按照出力、安装年限、主管单位等进行分析汇总。

2.核查锅炉

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燃气锅炉开展现场核查、监测布孔、改造前现场调查。确定改造主体,并由改造主体单位提出初步改造方案,20161231日之前完成。

3.改前监测

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1611月初开始燃气锅炉改造前排放浓度监测,出具监测报告,20161231日前完成。

4.任务下达

201611月底前召开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启动会,完成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改造任务下达工作。

对燃气锅炉业主单位改造任务下达分两步:一是12月底前完成201571日之前安装燃气锅炉企业改造任务下达;二是对201571日至201741日之间安装的燃气锅炉,且监测超标的企业,按照监测数据下达改造任务。

(二)实施阶段(201711日至2017831日)

1.方案上报

各锅炉业主单位接到改造任务1个月之内,向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

2.方案评审

各锅炉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改造单位自行委托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定期调度

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工作调度会,调度各单位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4.督查落实

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区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和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区政府。

(三)验收阶段(201791日至2018131日)

1.验收监测

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2018131日前完成。

2.现场验收

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3.资金发放

2018331日前,对验收合格单位,同步完成市级补助和区级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

三、补助及奖励政策

依据《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京环函〔2016293号),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订《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详见附件),对全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验收合格单位(区财政出资改造的单位及拆迁区域内已纳入拆迁补偿的单位除外)进行资金补助。

(一)市级资金补助标准

1.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1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5.5    (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  (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  (万元)

2.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1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7    (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  (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

3.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1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9.6    (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

4.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二)区级补助标准

在用燃气锅炉,改造完成后浓度值小于30毫克/立方米的,按照市级补助标准进行11.5补助。

四、工作机制及部门职责

(一)工作机制

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环保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质监局和区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通州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定期调度,督查督办,组织验收,总结上报。

(二)部门职责

改造工作实施属地、部门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督促各改造单位的改造进度,收集并初审本单位负责改造锅炉的验收材料;参与验收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燃气锅炉进行核查,对锅炉排放进行监测;对辖区内使用燃气锅炉单位进行检查执法,定期调度,组织验收;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对燃气锅炉改造情况建立档案;会同区质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对改造完成单位进行验收并审核补助资金材料,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申请市级及区级补助资金,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负责通州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负责核对、完善本辖区内燃气锅炉台账,制定本辖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现场调研、监测、技术咨询及验收工作,收集报送改造方案、改造进度和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本部门下属及管理单位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供暖单位及时开展改造工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和完成改造的供暖单位停发供暖补助;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燃气锅炉改造工作,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各建成居民住宅小区完成燃气锅炉改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督查督办。

区教委:负责全区全部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学校等单位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旅游委:负责全区宾馆、旅馆、公园、景区、景点、度假村、旅游点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国资委系统所辖各单位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全区商业、服务业等单位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质监局:提供已登记的燃气锅炉台账,对新增燃气锅炉及时通报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监督低氮燃烧改造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燃气锅炉改造工作,会同区环保局进行燃气锅炉改造及验收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单位,做好燃气锅炉改造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改造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审批、拨付及管理等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燃气锅炉改造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专项督查。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任务指标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辖区形势,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台账、量化任务、细化措施并对改造要求、补助政策、验收程序进行宣传。各单位每月5日之前上报改造工作进度,及时报送改造信息。

(二)严格执法,高限处罚

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于通知下发后,及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并上报各改造单位改造计划和方案。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质监局等单位,依据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对燃气锅炉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

(三)联合抽查,定期通报

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质监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随机抽查。若发现未按要求申领资金,或经抽查监测未达相关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追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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