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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办法】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22 11: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优化税收服务,完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税务办法】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优化税收服务,完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和施工单位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已开工但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纳入重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的标准。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遵循“项目管理、跟踪监控、全程服务”的原则,覆盖项目的立项、征地、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内容包括:信息收集、税收管理、税收服务、统计分析等。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国税、地税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主动与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利、铁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联系获取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整理并分发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重大建设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各类合同信息及施工单位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投资额度、投资额构成以及工程进度等信息,及时登记分阶段、分税种实现的税款,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税源管理台账和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税源管理台帐,全面掌握税源情况。

第三章  税收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各相关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督促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明确其代扣代缴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入库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选择征收方式。对负有自行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并认真辅导其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手续;对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委托其代征税款。

主管国税机关与地税部门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信息交流和共享,加大管理协作,及时反馈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入库信息,便于地税部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监控,加强项目施工进度、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等情况的比对分析,查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分包项目的税收管理。全面掌握总包、分包合同的涉税信息,重点监控总包方、分包方缴纳税款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项目总包、分包实现的税款足额入库。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设备安装调试环节的税收管理。对为项目建设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和相关劳务的,按照相关政策加强税收控管。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工程竣工结算税款清算的协作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重大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征管范围实施税收管理,严格按照入库级次组织税款入库,严禁混税混库。市内跨县(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出现争议的应由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和风险提醒,督促其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领导联系点制度,适时听取意见建议,解决涉税问题。

第十六条  发放税收服务联系卡。制作印有税收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电话等内容的税收服务联系卡,发放给重大建设项目单位,方便纳税人联系;开通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绿色通道,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人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第十七条  推行重大建设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对重大建设项目筹备、建设、完工等各阶段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在项目筹备阶段,要提前介入,按需服务;项目建设阶段要全程跟踪,主动服务;项目完工后要密切关注,帮扶服务。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国地税网站、官方微博、微信、12366短信平台等渠道和形式及时宣传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税收政策;编发重大建设项目办税指导手册等个性化税收服务资料,积极主动地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税收政策辅导工作。

第十九条  畅通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投诉渠道。各级税务部门都要建立并畅通税收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统计分析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变动情况、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变化趋势、影响税收的增、减收因素等,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情况,包括分税种、分施工单位申报缴纳的税款,确保项目税源管理台帐及时、准确、完整,按季统计重大建设项目统计表;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按年统计重大建设项目汇总统计表并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和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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