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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霍邱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简易招投标办法

时间:2023-07-21 15:54:04 来源:网友投稿

霍邱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简易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投标企业诚信建设,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发展,依法打击企业失信行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项目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招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霍邱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简易招投标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霍邱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简易招投标办法



霍邱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简易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投标企业诚信建设,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发展,依法打击企业失信行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项目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招投标市场准入清出与择优劣汰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霍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简易招投标是指在霍邱县境内政府投资(含财政、国债、政府融资、合作投资等)100万(含100万元)至200万(不含200万元)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投标企业按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的一种方式。

特殊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含100万元)至200万(不含200万元)的招投标项目:

(一)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相配套的道路、管网等设施);

(二)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路灯、绿化、给排水、污水处理等);

(三)公路、桥梁;

(四)水利水电(防洪、农田水利、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土地整理等)施工项目;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按照《关于印发霍邱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霍政办〔201033)规定可以由招标人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施工单位,进场交易。

5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霍政〔201627号)规定可以由招标人通过择优方式直接确定施工方。

第五条  组建霍邱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企业诚信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由在本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组成。“诚信库”征集条件由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经公开征集的各个小型建设工程投标企业诚信库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实行简易招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招投标

第六条  按本办法所实施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须遵循招标人申请、公开摇号、企业认可、同步监管的程序,在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七条  招标人按规定向县公管局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的批复等材料。招标人结合项目特征编制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招标文件,经备案后在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发布的内容应包含建设规模、工期、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发包价格、开标时间以及工程量清单等。

第八条  招标人在“霍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和造价由招标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造价机构对所编制的清单和造价质量负责。

第十条  发包价格的确定,在控制价的基础上,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合理下调一定比例作为发包价格;发包价格连同招标公告发布到“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

施工单位选择原则上每周安排固定时间从诚信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诚信库企业进行实名编号。

正式抽取前,招标代理公司配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参加抽取的诚信库投标成员企业进行签到登记,审查和确认参加抽取的企业资格。

所有参加抽取的成员企业须指派人员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及附录、身份证原件等按时到达指定现场,逾时未到达者取消其本轮抽取资格。

第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方式采用明标抽签法,成员企业按网上发布的发包价格统一报价,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一名预中标人。

随机抽取结果由招标人、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预中标人共同签字确认。预中标人公示期3天(应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期、预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等)。库内成员按照项目的类型被抽中后,本轮不得再参加本类型其他小型工程项目的投标抽取;所有库内成员均被抽中并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应重新进行下一轮次的投标抽取。整个诚信库成员始终保持梯次滚动的状态,确保各家成员企业均享有公平机会。

第十三条  同时开标抽取的多个项目,按单个项目投资额的大小先后进行抽取。

第十四条  被抽取的中标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审核。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及时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合同在签订后15日内报县公管局等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诚信库成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诚信库成员资格,并清理出库:

(一)被各级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限制准入的;

(二)依法受到工商、质监、安监、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处罚,以及资质证书审核不合格的;

(三)成员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未按时变更,影响项目招投标公正,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施工项目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无故拖延工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受到招标人投诉并查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诚信库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视情节限制其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霍邱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一)申请加入诚信库时所提交的资料存在伪造、变造、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出借资质及资格证书行为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四)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并给招标人及相关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

(五)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不能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设计标准进行施工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其进行通报并限制一轮抽取资格。

第十八条  招标人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抽定的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企业中标后不得无故放弃,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限制一定期限内参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抽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招标代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失职、渎职、贿赂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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