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阿达文秘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自查报告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发言稿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社保办法】含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21 15:54:04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我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被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含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含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含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后,现人均耕地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政府出资和村组集体出资)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构成。其中,统筹基金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个人账户保障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来源

(一)政府出资部分按划拨土地10/平方米收取;出让土地按30/平方米收取,其中工业用地按10/平方米收取。

(二)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按30%提取。

第五条 个人账户保障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及其利息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参保时可自愿选择一个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第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保障金。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构成。现发放标准如下:

(一)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障金140元;

(二)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8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150元,个人账户保障金30元;

(三)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2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165元,个人账户保障金55元。

根据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障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第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制度

(一)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保障金期间死亡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一次性补助费为死亡人员生前4个月的基础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60日内,凭死亡人员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申领手续。超过申报期限的,取消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申领资格,并追回其多领的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九条 新增被征地农民应当在签订征收征用土地协议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参保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供征用土地的相关材料

1.征地单位与涉及镇(园区)、行政村(社区)征用土地的协议书;

2.经财政部门审查涉及的被征地农户粮食直补清册;

3.国土部门填写的该宗地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明确征地亩数、保障人数等);

4.经征管部门审查的《含山县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审批表》;

5.参保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填写的参保对象花名册(公安户籍盖章)、《含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被征地参保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公示证明材料。

(二)镇(园区)对村委会(社区)上报参保人员资料确认。

(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每年度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领取养老保障金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核查。

第十条 新征用土地办理土地报批手续,用地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单独选址项目);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单独选址项目);

(三)国土部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和《告知回执》、《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准备金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批后退还);

(五)人社部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告知意见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的请示》;

(六)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意见的批复;

(七)涉及征地镇(园区)、村(社区)提供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要求听证说明或要求听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工作,为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账户保障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由财政部门在土地挂牌交易时足额缴纳至县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村集体出资部分由征地单位兑付征地补偿费时在土地补偿费中按照30%的标准提取,缴纳至县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个人缴费基金由所在村(社区)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收缴后,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并一次性缴纳至县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今后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可同时享受。

第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未足额征缴和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通过存银行、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转借、挪用、挤占、截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含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含政〔200656号)、《含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含政办〔2007110号)、《含山县镇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含政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含山县 征地 实施办法 【社保办法】含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