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四条 送审时,具体执法科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执法科室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页意见或者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执法科室对局政策法规科作出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没通过的,不得上会讨论。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执法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三条 不按本规定要求,致使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对其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