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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界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20 11:36:03 来源:网友投稿

界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和《阜阳市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界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界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界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68号)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生态立市、绿色崛起为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水陆统筹、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创新型生态强市。

(一)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遏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二)主要指标:2020年,2个考核断面(万福沟坡李桥、颍河杨湾涵)水质功能达标率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辖区内地表水按功能区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Ⅳ类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禁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船待闸(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委(城乡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建委、卫计委等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市住建委牵头,市水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参与)。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制定我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和饮用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供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务局、政府应急办等参与)。

2.加快备用水源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我市备用水源建设(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委等参与)。

3.加强水质安全监测。定期监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每季度开展一次61项水质指标监测,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10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每季度开展一次24项水质指标监测,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3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建立水质定期公开制度,从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市环保局负责)、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市住建委负责)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卫计委负责)。

4.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完成现有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新建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同步划定水源保护区(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卫计委等参与)。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划设置地下水监测断面和点位,保护好现有地下水监测孔点,加强水质监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务局、卫计委、环保局等参与)。

5.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及全市所有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城乡管理执法局)、水务局、商务局、规划局等参与)。2017 年底前,全市34个加油站(点)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城乡管理执法局)等参与)。

(二)整治城市水体

6.完成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制定城市水体整治工作方案。以城市内河、排水沟水体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水体整治工作体系,实现城市建成区水体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沟)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水质有明显好转(市住建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规划局、住建委(城乡管理执法局)等参与)。

(三)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

7.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或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不降低(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农委、畜牧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8.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委等参与)。编制我市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加强城市湿地建设,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市林业局牵头,市规划局、农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委、环保局等参与)。加强沙颍河生态建设,以颍河为主轴,建设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等工程,打造生态廊道。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林业局、住建委、农委牵头,市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参与)。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9.开展重点行业整治。制定再生金属、再生塑料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农民创业就业园等参与)。

10.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6月底前,完成经济开发区、创业就业园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住建委、规划局、经信委、商务局、经开区管委会、农民创业就业园等参与)。

(五)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污水处理厂扩建升级及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市乡镇新增污水处理厂10座,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各乡镇街道等参与)。

1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及配套管网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道等参与)。

1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按照泥水并重原则,规范城市污泥处理处置,加快启动污泥焚烧处置项目建设,防止污泥二次污染。自2016年起,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同期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 年底,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60%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100%(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4.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界首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办〔201571号)文件要求,20166月底前,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确定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标准化、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新技术新模式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各乡镇街道参与)。

1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沙颍河灌区,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实现农药、化肥零增长,力争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量占农药总量的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运行机制。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生物转化、生物质能源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禁止将秸秆堆放在河(沟、塘、渠)岸边或向河(沟、塘、渠)中倾倒。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局、能源办,各乡镇街道等参与)。

16.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活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水灌溉技术,试行退地减水。以高速公路、省道、骨干河流森林长廊建设为线,以森林城镇和生态园区绿化为片,以城区及其周边绿化为轴,建设形成点、线、片、轴相结合的森林城市和美丽乡镇(市农委、水务局、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等参与)。

17.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公共服务配套水平,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对接美丽乡村建设,开展中心村、自然村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村庄垃圾分类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实现农村环境干净、整洁、便捷、宜居(市文明办牵头,市住建委(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美丽办,各乡镇街道等参与)。

(七)加强河湖养殖区规划管控

18.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科学制定养殖水域规划,组织实施“渔业绿色健康养殖模式攻关”示范行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在颍河等主要河道实施增殖放流行动(市农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委、环保局等参与)。

19.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农委牵头,市卫计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委等参与)。

(八)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20.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河流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水务局、环保局、农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1.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制定实施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全市码头达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牵头,市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委(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等参与)。

22.提高水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全市船舶运输等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专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港口、码头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九)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3.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起,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制定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4.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完成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等参与)。

25.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26.推动污染企业退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大力实施生产企业“退城进园”,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大力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及中水回用(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水务局、环保局、规划局、经开区管委会、农民创业就业园等参与)。

27.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予以退出(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委、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节约保护水资源

28.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出台实施加强取用水监管指导意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9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住建委、规划局等参与)。

29.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建立取水井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制度,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机井,在城市地表水厂建成后限期予以关闭(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财政局、规划局等参与)。

30.提高用水效率。实行用水强度控制,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等参与)。

31.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再生塑料、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3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务局、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33.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继续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20132017)》,2017年前对一般中型灌区全面改造一遍,重点对干支渠道进行疏浚、衬砌和渠系配套建筑物维修改造。加大对农业节水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节水工程建设配套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推进灌溉用水计量,开展灌区用水监控能力建设。到2020年,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5以上(市水务局、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34.促进再生水利用。制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建设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建设,在市政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地区,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站,根据中水用途确定出水标准。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规划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参与)。

35.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功能区监控、预警和应急能力。建立水功能区管理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水功能区达标考核。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等参与)。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科技支撑

36.研究、推广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支持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应用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卫计委、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等参与)。

37.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委等参与)。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8.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城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农委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39.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界首支行、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委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畜牧局、水务局等参与)。

40.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实行差别化、动态化授信政策,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界首支行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41.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市财政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务局等参与)。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42.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或修订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等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城乡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委、卫计委、畜牧局等按照职责负责)。

4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与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委等参与)。

44. 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完善全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部门之间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全指标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农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参与)。

4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财政局、编办参与)。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46.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断面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乡镇街道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乡镇街道,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各乡镇街道参与)。

47.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统筹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水务局、农委等参与)。

48.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卫计委、安监局、政府应急办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水务局、农委、卫计委,各乡镇街道等参与)。

49.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五)落实工作责任

50.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5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政府成立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5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53.贯彻落实好“河长制”。按照《中共界首市委、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河流推行“河长制”管理的通知》(界发〔201512号)文件要求,落实好河长职责、河段长职责及河长联络员职责,定期对水质进行督查通报(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农委、督查考核局参与)。

5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督查考核局,各乡镇街道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执行《界首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暂行办法》(界办发〔201511号)文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55.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要定期公布各乡镇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质量状况差的乡镇,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生态乡镇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卫计委、住建委、水务局、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各乡镇街道等参与)。

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56.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参与)。

57.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住建委、水务局、市委宣传部、妇联、广播电视台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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