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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办法】辽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17 19:27:02 来源:网友投稿

辽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辽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应急办法】辽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辽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辽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既能提醒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要求对外发布。

第四条 预警信息是公益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积极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权威部门通过本级宣传媒体、互联网管理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统一免费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条 设立市、县(市)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市、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市、县(市)预警发布中心(设在本地气象局)对外发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可委托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中心发布。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局共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气象部门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第七条 各级国土、环保、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卫生、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对接工作。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制作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应语言准确、文字简练、重点突出、通俗易懂,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和事态发展等内容。

预警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预警管理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九条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辽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报请政府审批或政府授权预警管理部门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级(黄色)预警和四级(蓝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县(市)区政府或者县(市)区政府授权发布;在市区内或跨县行政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发布。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将审批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预警发布中心,预警发布中心收到待发预警后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预警发布中心。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四章 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等区域指定有关人员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督促各县(市)气象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单位负责监视预警期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向本级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发预警信息。

各级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众要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具体承担建设,水利、地震、农业、交通、卫生、食品、环保等部门配合,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和气象业务系统,加快推进市、县二级预警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统筹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预警发布中心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将预警发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支持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技术研发,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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