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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意见

时间:2023-07-17 16:09:01 来源:网友投稿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意见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创建珲春市良好用工环境,结合珲春市实际,现制定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意见如下:

一、司法认定

(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认定事实。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企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但由于业务分包和转包人,将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四)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人数多(10人以上),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或拒不配合,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社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二、司法移送

(五)人社部门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六)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人社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行政司法衔接

(九)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密切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所在乡镇、街道辖区内发生拖欠农民工案件应及时掌握情况,与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沟通,避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发生逃避、逃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及时介入,依法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加强联动配合,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本意见由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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