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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源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7-16 14:54:03 来源:网友投稿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源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源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源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完整版】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源

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全面提升我区公路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为推进工程建设实施,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公路安全工作的相关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与安全并举,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基础建设为抓手,着力整治全区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镇(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的行为,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排查出的公路安全隐患,按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实施规划,着力整治事故易发、多发、频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满足公众出行安全基本需求。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农村公路3.4公里治理计划。

2016年年底前,完成农村公路13.3公里治理计划。

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县、乡道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全面实施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各镇(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对全区农村公路进行全面排查,区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区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新的公路行政等级编码、名称,根据管养公路等级、安保需求、交通流量、交通事故频率等情况,动态排查、定期复查,摸清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台账。(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

(五)重点治理、分步实施。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各镇(街)、区安监、区公安交警等部门,要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段制定治理方案。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对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特别是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到重点治理、保障到位。(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

(六)严格隐患治理验收。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同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列入挂牌督办的公路安全隐患,要对应挂牌督办的层级,组织相应的治理效果和风险评估。隐患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继续实施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到位、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公路,不得批准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经开通的客运班线和校车,在隐患整治完成之前,应对运行线路进行调整;难以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防止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

三、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七)严格确保安全设施完好。区交通运输局要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应及时进行修复。要有效整合交通运输、安监和公安等部门的资源力量,形成合力,加大对偷盗、破坏、侵占公路安全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路安全设施的完好。(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

(八)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区发改局和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充分考虑各项安全需求,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经过综合论证和评估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

(九)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区政府将加大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对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逐级监督,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镇(街)、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

(十)严格落实验收要求。进一步健全农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将安全设施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吸收区公安、区交通运输、区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通车运行。(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

四、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十一)依法强化源头管控。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要根据需要加派公安人员。公安交警大队和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治理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区交通运输局要公布辖区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并落实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或派驻制度。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上路行驶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

(十二)强化营运人员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区公安、区安监、区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对被纳入“黑名单”的驾驶人,客货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三)明确资金保障渠道。区发改、区财政、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完善安全设施所需资金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农村公路新建和改造项目按实际需要设计,编制预算,纳入公路建设总投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由区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年度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由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

六、工作措施

(十四)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镇(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我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要尽快明确2015年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等。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江源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推动工程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镇(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制定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计划,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十六)加强督办督查。区督查办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重点内容制定督查计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落实。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要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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