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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残疾人机构康复托养服务办法(全文)

时间:2023-07-16 10:54:03 来源:网友投稿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残疾人机构康复托养服务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现将《梅河口市残疾人机构康复托养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残疾人机构康复托养服务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残疾人机构康复托养服务办法(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

市残疾人机构康复托养服务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残疾人机构康复托养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提高我市残疾人生活水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据《中国残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和《中共梅河口市委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发〔2016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中,为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康复训练(治疗)以及适当的医疗、文体活动等服务的场所。

托养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资质齐全、管理规范、高度负责、符合安全消防规定、具有专业水平的医疗机构;

(二)具有集中的托养服务场所,配备合理的专业康复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和托养服务工作人员;

(三)经市残联审核认定。

第二条 机构托养服务实施对象

机构托养服务实施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居住在本市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本人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处于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54周岁)未就业、无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四)家庭无力照料或照料困难,需要专人护理或确需委托帮助照料的残疾人。

第三条 补贴方式

(一)机构建设补贴。肢体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按每床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或康复设备投入;

(二)机构运营补贴。在日常康复托养服务中,肢体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贴,精神残疾人按每人每年4800元给予补贴。

第四条 申请机构康复托养审批程序

对符合条件且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康复托养服务的残疾人,申报与核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由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1. 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 如实填写的《梅河口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 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法定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5. 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连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报乡镇(街)审核。

(三)乡镇(街)复审。乡镇(街)按照有关规定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残联审批。

(四)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对乡镇(街)提交的材料与公安、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在接受报送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认材料的内容是否属实,提出审定意见,并告知乡镇(街),由乡镇(街)将审定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办理与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

(二)补贴资金用途:肢体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无障碍硬件改造、基础设施的添置和维护。机构运营补贴用于残疾人在机构内康复托养费用的减免。

(三)资金发放:凡经批准到肢体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800元标准,每季度拨款到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凡经批准到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残疾人,按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标准,每半年结算一次,拨款到康复托养服务机构。

补贴资金以残疾人实际康复托养月数进行补贴。当月康复托养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按照半个月补贴;超过15天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补贴。

(四)每年度康复托养补贴人数、补贴标准,由市残联根据上一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收缴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列入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考核,对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达不到要求、服务效果差、擅自多收费用、托养人员不满意的,要核减补贴资金,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取消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资格。

(二)市财政局要对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三)康复托养服务机构要实现规范化服务,确保托养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和安全需要。要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或亲属的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四)康复托养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滥发、骗取、截留、挪用康复托养补贴资金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补贴资金。对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停发并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取消承办康复托养服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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