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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3-07-16 10:54:03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案件受理与初审(一)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窗口受理1.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值班人员要指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司法制度】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完整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受理与初审

(一)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值班人员要指导申请人据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属中彩金项目案件,则填写《中彩金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对申请表所列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申请人不能填写的由值班人员根据申请人口述填写后由申请人签名。

2.值班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收集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交申请人。

3.值班人员收齐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属中彩金项目案件,则填写《中彩金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审查申请人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和案件范围,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签名后当日交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4.通知辩护案件的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人员收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部门的法律援助辩护通知书等公函材料后,填写《刑事案件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即报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5.当班人员受理的案件如有未完成的工作的,要留言说明还要继续完成哪些工作,签名并写上日期,交下一值班人员来完成,做好受理的交接工作。

6.看守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申请,值班人员收到后送中心负责指派联系工作的人员通知申请人的家属补充完善申请材料后报批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点)受理

1.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受理点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应按中心服务窗口受理的程序进行,初审后还应在《法律援助审批表》或《中彩金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上盖上工作站或受理点的公章并提交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

(三)网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各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法律援助网上申请和受理,每天上班打开网站后台,查看法律援助申请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援助网上服务操作流程办理。

2.对网上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予以援助并指派承办,打印网上申请材料交给承办人,同时,将承办人员的信息(姓名、执业场所、联系电话)录入网站,通知申请人联系承办人并将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证件)及案件材料等申请法律援助网上所提交的材料的原件提供给承办人核实。原件与网上所提交的材料相符的,进入案件办理程序,不相符的,承办人向法援中心反馈,由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不补正或者补交的材料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终止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后将申请材料原件交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按照一般程序受理审查。就近交到受理点的,中心人员同时通知该受理点工作人员在收到材料后当天代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告知中心,由中心决定援助并指派承办人,并在网上回复申请人其申请已获批准,让其等待承办人与其联系办理。指派后通知承办人联系申请人或收取材料的单位取得案件材料,进入案件办理程序。

3.网上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网上回复不予以援助,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批准

(一)中心负责人收到经初审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指派确定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

(二)对决定援助的申请,向申请人签发《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三)对决定不予援助的申请,向申请人签发《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对需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门槛的援助申请,或者不符合援助范围但确实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讨论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案件指派与承办

(一)对决定给予援助的申请,中心负责人交由负责指派联系工作的人员办理各项指派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承办人员所在机构发出指派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完成各项指派手续。对需要向办案机关发出援助公函的,按要求及时发出。

(二)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三)承办人员收到指派通知后要及时、认真、高质量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承办或指派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并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不断提高援助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结案审查

(一)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案卷归档工作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档案材料。

案件有结案法律文书的以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落款时间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承办人完成援助工作之日为结案日。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承办人签收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二)法援中心收到结案档案材料后,由负责案件质量审查的人员进行初审,填写《法律援助结案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后移交中心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审核结案。审核结案后的案件移交负责案件录入的人员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三)结案后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助发放管理规定》办理补助发放,然后将卷宗移交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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