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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方案】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3-07-10 14:45:08 来源:网友投稿

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为了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解决生态建设用地不足、林业发展资金短缺、林业职工就业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减轻各级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方案】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林业方案】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全文)



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

生态资源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解决生态建设用地不足、林业发展资金短缺、林业职工就业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减轻各级财政压力,促进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按照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报纸等媒体和会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林地、湿地清理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林地、湿地在促进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基础地位的认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其中。

(二)严格依法清理。严格执行森林法、合同法、物权法、水土保持法、土地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并收回林地、湿地。

(三)依法明确权属。林权证、“两荒”划拨书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以林权证、“两荒”划拨书为准,确认林地、湿地权属。

(四)坚持质量标准。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坚持一个方案、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查到底。挑选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固定的清理队伍,自始至终统一标准,确保清查结果可靠。

(五)坚持生态优先。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资源,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对坡度大、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公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基本农田和村屯周边、水源地上游汇水函养区,非法开垦、侵占的林地、湿地,优先退耕还林、还湿恢复植被。

(六)促进林业改革。林地、湿地是林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推进。通过林地、湿地清理,依法收回被开垦、侵占的林地、湿地,保护、恢复森林和湿地资源,合理利用增收,促进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七)保持社会稳定。制定周密工作措施,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稳妥开展调查清理,收回林地和湿地,规范承包和经营,保持社会稳定。

二、清理范围

对以下范围内开垦、侵占的林地、湿地全面进行清理:

(一)县属国有林场(圃)管理的林业用地。

(二)九龙沟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林业用地。

(三)六合湿地公园管理的湿地、林业用地。

(四)县属其它行业农牧矿场管理的林业用地。

(五)乡镇管理的集体林业用地。

三、权属确认

国有林场(圃)、自然保护区、农牧矿场、乡镇集体林业用地权属的确认,以林权证、“两荒”划拨书为准。一方持有林权证或“两荒”划拨书,另一方没有林权证或“两荒”划拨书的,林业用地属于持有林权证或“两荒”划拨书一方;双方都持有林权证的,以最早颁发的林权证为准;具有多个权属凭证的,以最早颁发的为准;没有任何权属凭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权后;纳入清理范围;权属确实存在争议的林地,维持现状。林权证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和县级以上政府按规定颁发的为准。

四、实施职责

领导小组:对全县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负总责,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的全面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和相关事项。

办公室:负责林地、湿地清理的具体业务综合工作,建档立案、统计上报、沟通协调和配合省政府检查验收工作。

相关部门:采取归口管理,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抽调专门领导和专人负责,部门互相联动,密切配合。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地、湿地清理技术、业务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所属国有林场(圃)、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完成林地、湿地清理任务,配合其它部门有关业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林业用地、湿地划界核实认定工作,解决土地(林地、湿地)权属有关问题;县农委(林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县集体林地已往有关承包合同、协议仲裁,组织所属有林业用地的单位完成林地、湿地清理任务;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已往有关草原发包情况核实工作,组织所属有林业用地的场完成林地、湿地清理任务;县工信局负责组织所属有林业用地的单位完成林地、湿地清理任务;县财政局负责牵头林地、湿地全县承包底价的确定,指导、监督林地、湿地承包和承包费管理、合理使用工作;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开展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资源专项行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林地、湿地清理社会治安环境,真伪合同签定;县司法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做好法律援助;县法制局(县合同仲裁委员会)牵头指导、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解决林地、湿地清理过程中法律法规问题,负责国有林地、湿地合同认定、仲裁、撤销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组织纪律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在此项工作中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违规、不支持、不配合、阻挠工作开展等问题;县信访局负责林地、湿地清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受理、解释、安抚等工作,牵头解决信访问题。

实施单位:县属各国有林场(圃),由县林业局具体负责。乡镇和村屯集体林地、湿地由乡镇具体负责。农牧矿场等林业用地经营和管理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主要任务

依法对清理范围内开垦、侵占的林地、湿地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开垦、侵占林地、湿地面积,制定还林、还湿规划,规范承包经营,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

(一)国有林场(圃)、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林权证范围内开垦、侵占的国有林地目前由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发包或擅自耕种的,由政府统一收回。收回的林地要制定植被恢复规划,落实还林树种、资金、责任并确定还林时间。按照还林规划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底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竞价承包,相关国有林场(圃)、自然保护区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用。

(二)国有林场(圃)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林权证范围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国有林地要制定还林规划,积极组织还林。需要继续对外承包的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承包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显失公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撤销合同,收回林地,对外公开竞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可以优先承包;承包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进行完善,按照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底价签订补充协议,不愿签订的终止合同,公开竞价承包;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按照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底价补签承包合同,不补签的收回林地,竞价承包。

(三)乡镇(村屯)“两荒”划拨书范围内非法开垦、侵占及改变用途的林业用地,必须依法收回,同“五荒”拍卖现耕种的、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林业用地,要制定还林规划,逐步还林,暂时不能还林的,按照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底价签订耕种承包合同(或补充承包合同),参照林地清理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

(四)县属农、牧、矿场等单位林权证或“两荒”划拨书范围林业用地内非法开垦耕种、侵占及改变用途的,必须依法收回,同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林业用地,要制定还林规划,逐步还林,暂时不能还林的要参照林地清理对国有林场(圃)的要求,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六、清理方法

(一)权属的确定。

依据林权证、“两荒”划拨书为主,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合同书(协议)等权属证件和相关可靠资料为辅定界。

(二)地块(宗地)位置确定。

以林权证和“两荒”划拨书的附图为准,充分利用林相图、最新卫片、最新航片、谷歌地图等具体确定地块位置。

(三)面积测量。

地块(宗地)面积100亩以下采用测绳测量,100亩以上采用GPS测量,也可采用综合法测量,确保面积准确,无论地块(宗地)面积大小均用GPS公里网定位。

(四)外业调查因子记录。

按林地清理外业调查野帐的项目内容,将现地、现实的实际情况,逐一真实规范的填写在相应栏次内,调查组成员负责任签名确认,做为内业统计分析的基础凭证。

(五)内业统计分析。

按林地清理内业统计表栏次内容,把外业调查情况整理填写到相应栏次内,汇总分析总体基本情况,为林地管理,收回打好基础。

七、步骤时间

(一)准备阶段(20164月)

1.县政府召开全县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学习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下发《林口县林地、湿地清理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2.组建清理专业队伍,各国有林场(圃)、乡镇、农牧矿场等林业用地单位,选拔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同志组建林地、湿地清理队伍,把工作任务和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人头。

3.做好车辆、GPS、测绳、电脑等工器具准备,收集齐全林权证、“两荒”划拨书、林相图、森林资源档案、航片、卫片、承包合同(或承包协议)和林业用地、林业耕地数据等相关资料,印足外业调查野帐和内业统计表格资料。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65月至6月)。

1.依据林权证、“两荒”划拨书等权属证件和相关可靠资料为准确定林业用地界线,全面逐林班(村屯)、逐小班、逐宗地(地块)调查。

2.摸清国有和集体林业用地、湿地(草甸地、沼泽地)应清理整顿、回收地块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合同(承包协议)、承包费收取等情况。

3.视不同情况分别登记造册、汇总分析,制定相应林业用地、湿地清理回收措施。

(三)清理回收阶段(20167月至10月)。

1.收回被非法开垦、侵占的林业用地、湿地。

2.制定还林、还湿恢复植被规划。

3.由颁发部门或单位收缴和撤销违规颁发的其它权属凭证,由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部门或单位终止有关违规违法合同或协议。

4.需对外承包经营的,由权属单位按政策法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耕地承包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一交承包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11月)。

1.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611月向上级政府报送林地、湿地清理情况报告,抄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2.建立健全林地、湿地清理档案。

3.没有颁发林权证,但权属清楚的林地,完成发证工作。

4.省政府进行的验收。

八、保障措施

—)宣传认识到位。

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破坏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的危害,树立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的理念,提高认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积极性,为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组织领导到位。

为组织和实施好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县政府成立专项领导组织机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畜牧、财政、公安、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建立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林地、湿地清理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全县2016年主要工作之一,县、乡镇、国有林场(圃)、农牧矿场等林业用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地、湿地清理工作。

设立领导小组:

 长:罗海涛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晓岩  县政府副县长

 员:王喜军  县检察院院长

        庄    县公安局局长

        林生利  县林业局局长

        高鹏山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冯立明  县农委主任

        赵贵海  县农委副主任

        付君杰  县工信局局长

        武广岐  县财政局局长

        马德义  县司法局局长

        赵晓军  县法制局局长

        王    县监察局局长

        何耀新  县法院副院长

        刘晓军  县信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三)责任落实到位。

本项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为全县上下“一把手工程”,层层签订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责任状,明确任务、责任、时限、奖惩,分解落实工作到部门、到单位和责任到人头。

(四)依法治林到位。

认真贯彻《森林法》、国发明电〔19988号《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由林业、公安等部门,结合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开展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资源的专项行动。对违法开垦、侵占破坏林地、湿地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五)清理质量到位。

各具体林地、湿地清理单位,挑选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固定的清理队伍,采取逐林班、逐小班、逐地块(宗地)实量、实查,有一块清理一块,保证清理情况详实、准确,结果可靠。要公正实际地反映清理工作成果,谁清理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决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六)指导监督到位。

林业等专业职能部门要技术和业务指导到一线,保证清理质量达标;监察部门要加强在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中的监督,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国有、集体林地、湿地,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人为阻挠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保障林地、湿地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完成。

(七)成果管理到位。

林地、湿地清理的文、图、表、卡等资料,要收集整理齐全规范,建立林地、湿地清理专项档案,为今后经营合理利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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