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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案】梧州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10 08:09:02 来源:网友投稿

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梧州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教育方案】梧州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

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要求,着力调整教育结构,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完善保障机制,统一城乡政策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统筹财政资金,加大教育投入

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管理机制

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明确实施步骤,有序高效推进

根据我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按照中央、自治区统一部署,全市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以上简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自治区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541比例分担, 市县财政承担的部分(10%):市直管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城区管辖学校由市级财政和城区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各县(市)管辖学校由各县(市)财政负担。贫困面按全区义务教育寄宿生平均65%的比例确定,除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贫困面按该地区义务教育寄宿生100%的比例确认外,其他地区贫困面由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核定。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根据中央、自治区部署,完善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 82比例分担。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分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鼓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贫困地区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照541比例分担,其他地区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照532比例分担。

(四)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为改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我市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市本级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迁)建、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数额由市教育局提出,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规定安排使用。积极争取自治区“以奖代补”奖励。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进一步巩固落实我市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继续对财力薄弱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教学点教师,自治区统筹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县级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安排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 年春季学期开始,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

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从2016年起,取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建立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2017年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和市级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办法。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任务分解细化,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并确定相关经费的分担办法,研究确定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分配细则。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各级财政、人社、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主动履职,承担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相关经费分担办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分配细则,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结合人口流动规律、趋势和城乡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统一补助标准,强化民办学校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两免一补”政策方面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待遇。参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免费获得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地方教材、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并按规定标准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后,学校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实际收取的学杂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学校另行收取;低于核定标准的,学校不得再收取学杂费。各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借机提高学杂费收费水平。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学校办学成本等情况,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标准审核工作。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受助学生的相关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补助人数、补助金额及地方应配套资金等情况拨付资金。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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