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做到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梧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做到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司法局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处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五)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升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承办人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情形和依据。
第十二条 同一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阶次应当相同。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所附的《梧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试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并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