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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意见试行》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7 14: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以及脱钩后国有资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意见试行》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意见试行》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

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的意见(试行)》

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以及脱钩后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按照《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冀办发〔201543号)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有脱钩任务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其他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资产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各项脱钩具体工作,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脱钩过渡期和脱钩后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  资产清查和核实

第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行政机关参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冀财资〔201632号)等相关规定,对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盘点,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债权债务,原则上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第五条 资产清查的范围应是全覆盖,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本级以及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等各级各类国有和非国有资产,对参股企业应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合规进行。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相关工作。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资产清查应由行政机关付费。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能力。

第八条 资产清查一般应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具体方案实施的前一年度1231日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

第九条 资产清查报告内容,除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第十六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重点上报以下内容:

(一)对协会商会的组织架构进行说明,同时绘制组织架构图;

(二)逐一说明协会商会本级以及其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的资产负债情况,同时对参股企业进行详细说明;

(三)对未纳入清查范围,但协会商会确在使用的资产应进行说明。

(四)明确说明协会商会资产权属。

第十二条 脱钩协会商会应根据资产清查结果,认真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清查报表的填报使用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信息系统,该系统可在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官方网站“在线服务”栏中下载使用。

第十一三条 资产清查完成后,省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清查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地方资产清查报表和报告的报送程序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三章  明晰资产权属关系

第十二条 明晰产权权属,原则上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界定。

第十三条 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不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资产脱钩过渡期原则上为2015年至2017年。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机关无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过渡期内不改变原来使用方式,继续使用。如确需涉及国有资产变动或者使用方向的改变,相关具体事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权限报批,有关部门的批复结果作为使用方案的附件。

过渡期内,资产管理方式不变,原则上不划转产权关系,行政机关仍然承担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资产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过渡期结束后,行政机关会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对由会费和服务性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仍然不改变其原来的使用方式,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对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收回、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注销时收回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在确定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时,对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资金来源原则上为单位会费或者服务收入;对有财政拨款的单位,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为会费和服务性收入的,需由单位举证(法律凭证);如无法举证的,资金来源应确定为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转为行业协会商会下属企业的,参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划转到相关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资产清查和核实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无偿划转。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不变,仍然按照相关企业国有资产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注销的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

第二十三条 在脱钩过程中,涉及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脱钩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新增的资产,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规范使用和处置。对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清晰界定产权的新增资产,由有关部门结合试点情况通过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原则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结合过渡期管理需要,制定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脱钩完成后,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开展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模式。

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脱钩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等问题,脱钩期间,除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要健全脱钩过程中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脱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脱钩工作中,涉及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国家有关规定有较大变化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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