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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榕城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7-04 16:45:07 来源:网友投稿

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榕城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榕城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整版】


区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开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突出打造“岭南水城”特色,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溪河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体制、国际合作方式、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模式的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绿色榕城”。

(二)基本原则

1.质量主线、全面落实。以水质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城市水体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明确我区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强化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构筑生态控制红线,在不同流域、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突出特色、精准落地。突出打造“岭南水城”特色,以“产业集聚、集中治污”为亮点,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水质改善为根本,以水系治理为纽带,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加强科学规划,以水质达标倒逼整治任务,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管理,优化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将水污染治理与流域综合开发、产业转型升级与岭南水乡文化传承相结合,多措并举提高治理实效。

3.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积极吸收和运用国内外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经验、新举措,系统梳理《揭阳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与《水十条》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开拓创新,形成一整套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机制体制;

4.上下结合、部门联动。严格落实《水十条》的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共治、生态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和综合整治机制,形成大统筹大协调工作格局;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5.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把公众参与作为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建设“绿色榕城”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四)主要指标

2020年,榕城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5.7%;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全区基本消除劣V类;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

2030年,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进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

二、主要防治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持续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国土分局、区发展改革局等参与,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辖区内造纸、焦化、小凉果、五金、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等参与)

实施造纸、焦化、小凉果、五金、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对辖区内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明确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结合我区特色,搞好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推动产业向园区集聚发展,以产业集聚促进劳动力转移,形成产业集聚优势,促进集中治污成效。(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招商办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区建设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到2020年,敏感区域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全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区建设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要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我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区建设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5年底,应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到2017年,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区环卫局牵头,区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及时报市农业局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行政执法分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要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贯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分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所有街道和行政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17年,配合上级完成新增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工作。(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建设局、区环卫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4.加强船舶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省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局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区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区建设局牵头联系市海事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配合)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配合市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区建设局牵头联系市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区环卫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等配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我区将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于2016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情况和制定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备案。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配合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配合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五金、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治理无望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落实,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钢铁、五金、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行业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自2015年起,应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五金、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环境保护局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2016年底前,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整改恢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3.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推动循环发展,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区农业和水利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区建设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执法,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国家、省和市要求以内。(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区农业和水利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3%27%以上。(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区建设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配合完成全市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32宗,其中建设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7宗,一般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5宗,新增灌溉面积15.28万亩,改善灌溉面积70.87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区农业和水利局负责)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2020年底前分期分批确定我区主要江河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区科技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从2016年起,通过相关市、区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区科技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牵头,区科技局、区环卫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认真配合市做好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推进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底前,配合市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积极研究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味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区金融办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配合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配合市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按照“超标项目越多、超标程度越高,赔偿额度越大”的原则,实施跨县(市、区)河流及跨流域供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街道给予适当补偿。(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体系。修订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探索完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治污河长制、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推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租用、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聘用水源保护专管员模式。强化环境司法保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区法制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地方标准。适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持久性、优控水污染物监测技术标准研究。(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编办等参与)

完善辖区自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探索移动执法试点。加强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配合研究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和市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榕江流域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流域上下游各街道、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配合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配合对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配合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2020年开展至少一次覆盖全区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2020年底前,配合上级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以及重点流域水环境信息、重点污染源信息、饮用水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发布。(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要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编办等参与)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2015年底前,明确全区范围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相关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农业和水利局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合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3.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辖区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原则上其他涉水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己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20166月底前,制订辖区榕江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细化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以水污染治理为基础,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推进绿色化发展。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局完善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健全汕潮揭等区域环保合作平台。(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市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榕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于2020年底前完成。(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有条件的农村供水水质情况,必要时有关数据可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配合加强水资源调度相关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引韩供水工程、龙颈水库引水工程等建设,优化供水管网建设。(区环境保护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2015年底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参与)

3.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接受公众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区建设局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区环卫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配合上级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20年底前,配合做好湿地建设工作。(区环境保护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五)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水环境保护责任。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街道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2.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区财政要根据事权划分合理调整区域内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参与)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区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分局、区环卫局、区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区水污染防治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区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等参与)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辖区内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5.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区人民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区级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参与)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从20161月份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配合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受罚信息。(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和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等参与)

我区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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