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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03 13: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管理,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土地供应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办法【范文精选】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和划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管理,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土地供应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划拨用地目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审批办法。

第二条  本审批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含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协议出让以及划拨供应。

第三条  土地供应方式。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2.划拨土地或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协议出让范围。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土地范围。

对符合《划拨土地目录》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第四条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机关是清远市人民市政府及其委托的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分为市政府审批和委托审批两种类型。市政府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经市人民政府委托的97平方公里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划拨审批;清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清城区辖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划拨审批;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清新区辖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划拨审批;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对经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编制、审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工作由同级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土地出让和划拨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市政府及其委托的区政府或管委会应当成立由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土地储备等单位组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通过会议审议的方式,对土地供应方式、竞买人资格、土地使用条件、起始价、底价、竞价阶梯等土地供应方案内容进行集体决策,形成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报政府或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未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补偿未落实到位,或者未完成土地收回并注销登记手续、未解除抵押和查封手续的土地不得组织供应。对未批先建的非房地产项目用地、地上地下有管线及灌溉设施等的,出让前应与现实际使用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明确竞得后出让方、竞得人与现实际使用人的权利及义务,签订补偿协议。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编制或协助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2.审查供应土地的权属来源、界址、规模、用途、竞买人资格、供应方式、地价款等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3.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委托审批的土地由所在地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专用章);4.土地出让价款催缴等具体执收管理工作;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

(二)土地储备部门:1.向相关部门申请拟供应地块坐标、规划设计条件、土地评估摇珠等土地供应前期工作;2.落实或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征地实施、收储或土地使用证注销(已发证的)工作,确保供应地块土地来源合法、征地拆迁和补偿落实到位、权属清晰无争议,达到“净地”条件;3.明确配建设施产权归属、移交方式;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地价评估结果以及部门职能初步编制和修改完善土地供应方案,向审批委员会提请审查土地供应方案;5.根据审批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出让方案,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活动;6.向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及条件交付土地;7. 做好土地供应审批委员会会审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及会议记录工作;8.将征地实施信息、储备土地信息在实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

(三)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拟供应土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用地出具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指标。

(四)城乡规划部门:完善并出具拟供应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用地性质(明确到小类比例或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配建设施、附属建筑物性质和建筑面积等指标。对工业用地同时要明确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

(五)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接受委托,摇珠确定土地评估机构;2.接受国土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部门委托将经市政府(管委会或区政府)批准公开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3. 根据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等出让文件,按规定进行发布并支付公告等相关费用;4.审核竞买人资格条件、审查竞买保证金等;5.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核发中标通知书;6.向委托人出具《土地出让活动结案书》。

(七)环保部门:对工业用地出让时,出具拟出让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环境保护指标要求。

(八)经信部门:对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出让条件和竞买人资格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出让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基本流程。

(一)供地前期工作。

1.根据政府的安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确定拟供应土地范围,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根据规划条件图,测绘单位出具宗地红线图、坐标光盘。

3.宗地信息预登记,获取宗地编号。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5.土地评估机构出具地价评估报告

涉及工业用地出让的,应同时向发展改革、经信、环保等部门申请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环境保护等指标(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的同时申请)。

(二)供地方案编制。

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规划设计条件、地价评估报告、宗地图等,草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划拨方案。

(三)供地方案审查、上报。

相关部门对供地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现场踏勘,修改完善土地供应方案,形成供地方案(报批稿),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集体决策、审批。

召集“审批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召开土地出让会审会议,审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报批稿)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并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等,形成审议意见,报政府或管委会审批。

(五)委托交易。

国土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部门依据经政府或管委会批准的审议意见,组织完成相关交易材料,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制作土地出让相关文件,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活动。

(六)出具土地出让交易结案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活动结束(含流拍)次日起3工作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核发《中标通知书》,发布成交公示,并将《土地出让交易结案书》(含公告、须知、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流拍证明、竞得人及其申请及竞买资料、保证金转作地价款票据复印件等)移交委托方。

(七)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的土地出让活动结案书,制作、打印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式4份,国土资源部门2份,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竞得人各1份),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向申请人核发《划拨决定书》。

(八)交地。

国土资源部门或土地储备部门与竞得人(或申请人)按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现场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

(九)登记发证。

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所有完税、费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程序中部分工作可穿插并联进行,尽量宿短工作时限。

土地协议出让和划拨的,流程(六)和(七)可省去。

第九条  市审批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实施细则》,经审批委员会同意后实施。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和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清城区和清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由各自“审批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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