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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丹东市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工作方案试行

时间:2023-07-02 14:45:08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工作方案(试行)依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监测目的通过对监测点开展枯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丹东市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工作方案试行,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丹东市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工作方案试行



2016年饮用水卫生监测

目工作方案(试行)



依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卫生监测,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我市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

全市辖区内的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自备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集中供水、农村学校自备水、农村分散式供水。

三、监测点设置

在全市及市辖县(市、区)城区和至少80%乡镇辖区设置监测点。原则上,市级设50个监测点,县(县级市)城区设6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除涵盖城区内全部的市政供水外,还应包括自建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每个监测乡镇(含所辖村)设24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应优先选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其次是其它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此外,在每个县选择3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包括2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

中央财政对水质监测和实验室设备进行补助,实验室设备经费由省级统筹调配。

四、监测内容、方法和资金安排

(一) 基本情况调查。

监测城市(县、农村)饮用水状况、供水单位、监测点等基本信息调查。

(二) 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丹东市城区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氨氮及可能存在风险的指标监测,其中对市政供水丰水期出厂水进行水质指标全分析(放射性指标和“两虫”指标不要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非常规指标可以统筹协调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县级城区和乡镇辖区对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各监测点于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

市疾控中心要根据本地区水质全分析结果,综合考虑水源、制水工艺、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确定可能存在风险指标重点加强监测。各级疾控中心也可根据监测能力开展106项全指标之外的风险指标监测。

(三)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市、县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四)水性疾病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开展饮用水水质与水性疾病的相关性分析。

(五)项目资金安排。

1.2016国家项目经费安排(略)。

2.按照工作要求,市级的全分析水样检测原则上由本级实验室完成,各县(市)区水样常规必检指标也应当由本级实验室完成。市级结合本地区情况,组织协调好辖区内各级实验室的检验工作,充分发挥检验能力资源开展工作。国家项目资金拨付到本市后,市卫计委组织制定市级工作方案,并按各县(市)区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检测项目进行资金分配,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3.2016年国家安排的实验室饮用水检测设备补助资金,由省级统一安排实验室设备招标采购,根据前期对各市县实验室调查摸底情况和全省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发放。

五、结果分析和报告

()监测数据系统报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时限分别为610日和1010,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二)结果分析和报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地方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于1125日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市疾控中心,市控中心于1215日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卫生计生委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培训、技术指导与分析总结,及时将监测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市疾控中心可承担各县(市)区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检测工作),配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市级监测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数据分析,撰写市级饮用水水质监测总结等工作。项目完成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监测总结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疾控中心。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现场卫生学调查、水样采样、实验室检测、报表、网报和监测结果分析、总结报告等工作,并负责将监测结果和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和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保存监测的原始资料备查。

七、信息管理与质量要求

城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地市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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