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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瑶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30 10: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6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瑶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瑶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6号)精神,我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原则,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发展方向,加快构建覆盖全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一)明确各部门责任。各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整体范畴,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各街、镇、开发区承担发展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协助区教体局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责任单位:各街、镇、开发区,区教体局、区发改局、规划瑶海分局,排位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政府统筹、区教体局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推进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区教体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房屋办证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物价局、规划瑶海分局、国土瑶海分局、瑶海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各街、镇、开发区)

(三)建立多元办园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鼓励多元办园,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将教师培训、安全保卫、公益性岗位等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财政局)

(四)保障学前教育投入。区财政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实行生均补贴,并继续对困难家庭儿童学前教育实施资助。每年度区财政性教育经费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体局)

二、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我区教育公共服务配套体系,切实执行《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合政〔2011200号),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同时,根据市学前教育规划布点规划建设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责任单位:规划瑶海分局、区教体局,各街、镇、开发区)

(六)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瑶海分局会同区教体局制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详细的规划配套条件和幼儿园建设标准,设计条件中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配套条件、建设标准、幼儿园用地红线范围等有关事项,挂牌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竣工后无偿移交给区教体局。

国土瑶海分局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具体要求,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建设规模和标准以及产权归属区教体局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在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过程中,设计方案须经区教体局审核。(责任单位:规划瑶海分局、国土瑶海分局、区住建局、区教体局)

(七)严格审核把关。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与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规划瑶海分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按照区教体局审核后的设计方案实施的,属地和规划瑶海分局、区教体局不予验收。达不到配建指标的住宅小区,以及因故无法配建幼儿园的,须经规划瑶海分局和区教体局同意,开发企业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

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由属地牵头,区住建局、区教体局参与进行联合验收。(责任单位:规划瑶海分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各街、镇、开发区)

(八)及时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以及相关建设资料移交区教体局。区教体局接收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合肥市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举办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合教〔2012269号)文件要求,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区教体局、区住建局等共同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接收流程有关规定。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承办期限一次不超过6年,承办期满,原举办者在承办期间完全履行承办合同,每年年检均达80分以上,且未出现过安全责任事故的,可提前6个月提出续约申请,按照新的承办合同续约。续约期限一次不超过6年。(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规划瑶海分局、国土瑶海分局、瑶海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各街、镇、开发区)

(九)加强在建、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及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已经对外出租的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注释:国有资产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包括产权为国有性质,或政府投资建设且规划设计用途明确定为幼儿园的房产),自201581日起至2018731日止为三年过渡期,三年过渡期执行原租赁合同,三年过渡期内原租赁合同期满,依照原租赁合同续签,租金不得上调,租期不得超过2018731日。自201881日起所有出租的国有资产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给区教体局,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原租赁合同超过三年过渡期的可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201712月前出台《瑶海区已出租国有资产小区配套幼儿园招标实施方案》,并与市教育局、公管局做好有关对接工作。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鼓励降低租金或以“零租金”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也可委托区教体局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改变用途。(责任单位:各街、镇、开发区,区教体局、区国资办、区财政局)

三、积极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十)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区教体局、规划瑶海分局共同制定全区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布局,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至2020年,全区公办幼儿园数量达到幼儿园总数的40%。(责任单位:区教体局、规划瑶海分局、区财政局)

(十一)大力扶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委派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物价水平、办园成本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普惠性幼儿园价格调整机制。保障民办幼儿园在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十二)积极推进优质幼儿园集团化发展。鼓励、支持省、市一类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合作办园等形式拓展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通过“名园加新园”、“名园加弱园”等办园模式,带动各类幼儿园共同发展;通过结对帮扶制度,引导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通过开展对口支援活动,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财政局)

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三)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管理。区教体局严格幼儿园准入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未经审批、注册擅自举办、招生的,区教体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卫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镇、开发区依法处理,确保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公安瑶海分局,各街、镇、开发区)

(十四)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招生、收费、科学保教等办学行为,严格幼儿园年检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未到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区物价局、公安瑶海分局,各街、镇、开发区)

(十五)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定期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疾病预防、消防、防踩踏等安全教育活动,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责任单位:各街、镇、开发区,区教体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公安瑶海分局)

(十六)加强幼儿看护点管理。将幼儿看护点纳入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建立“政府负责、教育牵头、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幼儿看护点实施分类管理。坚持幼儿看护点年检制度,将幼儿看护点的安全放在幼儿看护点管理的首要位置,作为合格幼儿看护点和幼儿园准入的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公安瑶海分局,各街、镇、开发区)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七)严格幼儿园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限期一年取得任职资格。通过年检、督导评估等方式督促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齐“两教一保”及其他教职员工。(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卫计局)

(十八)健全幼教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建立学前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培训研修组织网络。加强幼儿园教职工岗位培训,实行每三年一周期的园长、教师全员培训,努力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加强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培训,充实幼教队伍。优化学前教育教师结构,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加强名园长、名教师和特级教师培养,建立“名师工作室”和“名园长工作室”各一所,在教师的专业成长、教研科研、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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