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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意见】关于贯彻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29 12: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贯彻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津上级管理单位:《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已于2012年1月6日经市政府第117次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意见】关于贯彻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税务意见】关于贯彻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重庆市地方税收征

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津上级管理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已于201216日经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260号令颁布,于20124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保障办法》,深入推进全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确保地方财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具体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总量稳定增长、质量不断提高。但由于经济成分日益复杂,税源分布日益广泛,一些新兴和潜在税源难以得到有效监控,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贯彻落实《保障办法》,有利于促进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保障纳税人正当权益保障,进一步形成公平、法治、有序的税收经济秩序。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服务江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把贯彻落实《保障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将《保障办法》宣传好、分解好、落实好。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税收征管

(一)加强涉税信息交换

不断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互联互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提供涉税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具体职责附后)。未列举的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在津上级管理单位,也应按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涉税信息。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提高税收征管协助力度

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审批、资金拨付、资产交易、资格认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将履行纳税义务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作为前置条件或指标依据,共同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1.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完税证明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地方税务机关在进行辖区内管户清查工作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与工商部门会商后,工商部门应积极提供协助。

3.公安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对地方税务机关移交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接收、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公安车辆管理和航运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落户挂牌和年检。

4.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拒不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在处置其房屋、土地、车辆时,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书面提请国土房管部门、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时,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书面提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安机关、国土房管部门予以配合;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对欠税超过规定额度的纳税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可依法书面提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5.各街镇、园区应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6.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时,可参考地方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

7.各部门、单位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支出和报销凭证。

(三)依法实行委托代征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1.从事水上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航运管理部门代征。

2.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商业性演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民政、体育、文化等部门代征。

3.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或村委会代征。

4.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征。

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无偿为纳税人和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无偿为纳税人和代征人员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四)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不断健全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加强服务设施和服务力量的配备,依法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减轻纳税人负担。

1.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全社会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畅通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获取税收知识和纳税信息的渠道。

2.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要认真落实“一窗式”、“一站式”服务承诺,提高涉税事项办理效率;要清理、规范和简化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实现一次报送、重复利用,逐步推行报送涉税资料电子化、网络化,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必须实行“一次性告知”;要认真开展纳税辅导,并对有关涉税事项进行提示,降低纳税人风险。

3.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纳税服务投诉,认真征集、分析、反馈纳税人诉求,并根据纳税人合理建议改进纳税服务。

4.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开展纳税信用评定,并在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税务检查等工作中,体现对依法诚信纳税的鼓励和保护。

5.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障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开、更新纳税人涉税事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街镇、各工业园、江津地税局、江津国税局、江津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教委、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残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江津地税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事宜,接收、整理、利用各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资料,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协税护税有关措施。

二是加强宣传。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地方税务机关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保障办法》的学习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学习的基础上,还要向社会公众宣传贯彻落实《保障办法》的主要内容、重大意义、工作举措。要将宣传落实《保障办法》作为第二十一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

三是加强督查。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意见和自身职能范围,将《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职责;区政府督查室要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保障办法》情况开展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四是加强考核。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订地方税收征管保障考核办法,区政府将根据考核建议,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加分;对征管保障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考核中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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