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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时间:2023-06-29 10: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我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和谐顺城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组织保障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2、各单位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负责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办理工作;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

3、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政府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与本部门和本单位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调处,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和主体作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调解人员,并加强培训和管理。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1、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都要建立由一把手牵头,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

2、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制度,坚持排查在先,预警靠前,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确保发生争议纠纷时能够及时介入。要通过领导接访、干部下访、现场办公等形式,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一起调处一起,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解答群众在法律、政策上的疑惑和问题,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突出重点,灵活多样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争议纠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应大力调处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环保、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和纠纷,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在调解争议纠纷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对经劝导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或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权利和渠道。对于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争议纠纷,要制定工作预案。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重要作用。区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确保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加强协调配合。行政调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联系、效力衔接,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从而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平安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顺城区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四条 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区各部门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由各部门法制科室或法制专干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五条 行政调解的时限

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六条 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二)各相关部门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三)调解员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公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

第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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