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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26 12: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各县(市、区)分中心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绍兴市住房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各县(市、区)分中心

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为各县(市、区)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下同)和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三条 各县(市、区)分中心领导干部的管理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为主,县(市、区)党委协助。

第二章  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充分体现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有利于形成领导班子合理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知识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思路清晰,具有开拓进取精神;

(三)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大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应当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分中心主任,应在同级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提任分中心副主任,应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根据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提任的领导干部中,应有一定数量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拔产生。

第九条 分中心领导班子职数配置在市编委核定的限额内执行。分中心党组成员人数一般为3人。

第十条 担任分中心正职领导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7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2周岁;担任分中心副职,男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

新提拔担任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上述规定的任职最高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三年以上。

第三章  任免与管理

第十一条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任免。

第十二条 选拔领导干部,由市中心党委按照民主推荐,讨论确定考察对象,人事职能处室组织考察,征求地方党委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的主要程序是:公布拟任岗位及任职资格、推荐及自荐、组织笔试及面试、党委讨论确定考察人选、差额考察、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对提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考察预告一般在考察前至3个工作日公布。任前公示一般为7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新提任的领导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推荐、提名和任免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有关干部任免决定在下达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市中心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被任免的领导干部必须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职的,需报市中心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

(一)调动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

(三)已到任职年龄或退休年龄;

(四)经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

(五)其他原因需要免职。

第十八条 分中心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由市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下达退休通知,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分中心应及时向市中心党委呈报干部退休审批表。

领导干部因故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的,经征求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报经市中心党委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领导干部退休时,由市中心党委负责谈话。领导干部退休后,由分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中心党委负责对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确定岗位胜任度,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

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向市中心党委写出个人年度总结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三 条市中心党委在被考核人个人年度总结报告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确定其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分中心党组,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心党委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法嫌疑并立案调查的;

(三)受党纪处分未到期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得提拔的、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者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给予免除处分、不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尚未超过半年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事职能处室在提请党委讨论前应当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纪检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反馈意见。

对未征求纪检部门意见或者被纪检部门、人事职能处室否决的拟任人选,党委不予讨论。

第二十六条 分中心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因调动、转任非领导职务或因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正职领导岗位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晋升,参照同级领导干部任职的相关资格条件,并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分中心综合科、计财科主要负责人任职前须报经市中心党委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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