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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20 18:18:02 来源:网友投稿

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6年,我市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我市环境空气污染物指标继续保持全面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2015年。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固定源整治,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实施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珠海发电厂2号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市发改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参与,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落实)

2.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联合清查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除纳入集中供热规划或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确保禁燃区内不遗留高污染燃料锅炉;20168月底前,基本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联合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及其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按照《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年)》(粤发改能电〔2015488号)要求,结合我市《珠海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方案(2015-2020年)》,稳步推进能源综合效率高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纳入规划集中供热项目要如期建成。除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深化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等重点行业中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20168月底前要完成治理并正常使用治理设施。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严格环境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抓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确保新污染源达标排放。对现有污染源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深入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组织对水泥、陶瓷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对发现超标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理。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治理。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要求,稳步推进重点监管企业VOCs治理工作,确保VOCs重点监管企业治理完成率达到80%以上,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提升VOCs排放治理精细化管理。组织实施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放评估工作,推行“一企一策”防治工作。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8.深入推进VOCs典型行业综合整治工作。2016年底前,石化行业全面启动环保升级改造工作,争取提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及清洁生产审核,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控制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落实)2016年底前,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企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9.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引导创新商业模式,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车,不得使用燃料车。(市发改局牵头,市交通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0.提升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组织开展新车环保达标打假行动和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任务清单另行通知)。进一步清理压缩黄标车剩余量,确保实现基本淘汰。进一步完善黄标车跨区域闯限行区联合电子执法网,增加电子警察卡口。加强黄标车异地检验的审核把关,未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检测站,不可受理异地黄标车的检验,异地核发的环保标志类别存在争议的,由车辆注册地环保部门作出最终核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能力建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不低于80%。(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3.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及政策研究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布署,探索建立在用机械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按照《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要求,提升环境准入要求,严控不达标机械投入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4.逐步建立港口船舶污染防治体系。推进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准备工作,保障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后进入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应,20171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沿海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5000mg/kg的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以及江海联运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含硫量不大于50mg/kg)。鼓励并推广港口和船舶的岸电技术改造,重点推进沿海邮轮泊位和大型集装箱、散杂货泊位加快岸电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优先使用岸电。内河码头要提高岸电的利用率,打击船用非标油的使用,进一步加大公务船、工作船靠港使用岸电的比例。(市港口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农业与水务局、珠海海事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大扬尘污染控制,降低颗粒物排放

15.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要求,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采取围挡、道路硬化、覆盖等有效措施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市住规建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6.夯实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或比2012年的增长率提高24个百分点。(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7.促进码头扬尘污染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市港口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清洁生产改造

18.以环境准入驱动绿色发展。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对环境敏感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实施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9.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三去一降一补”有关要求,加快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重点清理处置高污染高排放、长期违法违规排污、未获得环保准入的企业。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暂停办理该市的电力、石化项目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压缩过剩产能。制订扶持政策推动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实施《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1.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完成率达到70%。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度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市发改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3.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增加供气量,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加快进口LNG接收站、陆上天然气长输管道、海上天然气开发等气源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至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市发改局、市市政林业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2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大力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住规建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建立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5.加快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和源解析研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实时监测资料共享,提高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6.开展冬春季重污染“削峰”工作。遭遇不利极端气象条件影响时,要启动重污染“削峰”工作,减轻重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必要时可以采取对重污染行业冬春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建筑施工等综合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7.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8.加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利用电视节目、电台、报纸等渠道,建立向公众推送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众服务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紧分解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直属部门根据要求,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制定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于2016831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2017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二)确保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施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进程。

(三)强化政策保障

我市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责任和减排考核体系,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办考核机制,对各区政府(管委会)报送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大执法力度

采取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拍摄、远红外摄像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对企业排污状况的智能化监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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