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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靖远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20 18:27:02 来源:网友投稿

靖远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靖远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靖远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靖远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甘肃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没有特定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一次性财政补助资金,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上级财政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上级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财政部门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

第六条 上级补助需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级部门文件依据,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增列预算安排。

未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不再承诺安排申报上级补助时的县级配套资金。

第七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新设立的专项,由主管部门先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主管部门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部门的,必须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县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提高专项资金执行效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和报账,无正当理由不能造成专项资金滞留或超时限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二条 上级确定的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各部门要相互沟通,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各自的申报条件申报计划,保证项目计划和建设内容、地点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手续,由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运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依据用款计划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需要分配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项目细化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指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管理费拨付主管部门;设备购置类资金由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先建后补类资金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直接支付到实施单位;工程建设类资金通过招(投)标程序,由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申请直接支付到中标单位;直接到户补助补贴类资金通过“一折统”等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项目下达资金额度的比例预留: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预留5%100万元以下预留10%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进度,严格按项目确定的期限执行结束。项目资金在执行结束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个年度结转在部门的额度结余,财政部门通过调减专项资金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监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加强规划制定、项目申报、资金分配、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强化项目进度、质量、竣工验收等督促检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指标下达及资金拨付过程的合规性审查,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监督、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 办法、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现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被上级部门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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