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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9 19: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规范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绍兴滨海工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规范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绍兴滨海工业园区等25个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1481号)、《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616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列入中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点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各项工作,区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区发改局是区循环化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批和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区发改局的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复同意的本区15个获中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循环化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向区发改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经区发改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纳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自主实施项目,按既定的内容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第七条 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核定的本区获中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15个循环化改造项目建设。

第八条 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分档资助、统筹平衡、设定上限”的分配原则,由区发改局综合项目投资规模、生态及经济效益,提出本区15个获中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循环化改造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并报省经信委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循环化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项目招标完成后预拨50%,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应提供以下材料,经区发改局审批同意后发放:

1、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中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建筑安装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副本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设备购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公共服务综合平台项目相关方案、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仅适用于公共服务综合平台项目);

6、项目建设进展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区发改局签订《广州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承诺书》,并按经批准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区发改局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区发改局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于每年年底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发改局根据项目情况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考核验收工作由区管委会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4年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4]391号)的规定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财政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专项核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发改局停止项目的后续拨款,并责令限期归还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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