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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北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19 08:00:34 来源:网友投稿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全市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1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北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北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全市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1号)和《玉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玉政办发〔20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依据流域环境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解决突出的流域水环境问题,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1.饮用水水源:到2020年,北流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0%

2.河流:到2020年,南流江流域考核断面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以上,北流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北流河流域水体水质保持优良,南流江河流水质达到优良。到2025年,全市主要河流(南流江、北流河)考核水质保持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

3.地下水: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防治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1.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牵头单位:经贸局,配合单位: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2016年底前,制定4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造纸、制糖淀粉、啤酒制造、有色金属、水洗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中成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进行专项治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经贸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0163月前,分行业开展调研,完成重点行业现状调查报告;20166月底前,制定“十大”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方案,分年度实施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水洗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牵头单位:经贸局,配合单位:环保局、发改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广西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达标排放。2016年底前,完成鑫山工业园区、碧桂园商住区、田心工业集中区、甘村皮革工业集中区的污水纳入城区污水系统的配套管网建设。(牵头单位: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环保局、发改局、住建局、科技局等)

4.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

指导具备条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按照10%的抽查比例开展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的检查督查,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经贸局)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类任务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20166月底前,我市已建成的3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完成北流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镇级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全市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城区污水处理率总体达到85%左右。“十三五”期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率年增长率不低于2%

(牵头单位: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北流城区的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治理等措施。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设计、建设与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牵头单位:市政市容局,配合单位: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环保局等)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5-2020年,仍未对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分批建设处理处置设施,规模较大、产泥量较大的城区污水处理厂优先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北流市要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市容局,配合单位:住建局、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农业局等)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20165月底前,完成南流江、北流河流域畜禽养殖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按沿岸至200米、200米至500米、500米至2公里和2公里以外等5个区域分别列表统计。(牵头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环保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1428号)。2016年底前,把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20166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牵头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住建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没有意愿、没有能力建设养殖污染防治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重点加快推进南流江流域禽畜粪便及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续建工作。

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高架床网床、干清粪、黑膜沼气池、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措施,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采取“种养结合”模式,降低养殖污染。重点加快推进北流河、南流江流域禽畜粪便及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工作,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

推进生猪小散养污染集中整治。2017年底前,在散养密集区域,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大力推广陆川县“聚银养殖模式”,发动小散养殖户通过引导和扶持,以“公司+农户”模式集中经营,建设高架网床,集中治污,推进养殖废物集中处理。加快建设北流河、南流江等重要流域内生猪小散养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示范点。(牵头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加强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监管。畜禽养殖场(小区)须配套建设与污染物排放量相匹配的污防防治措施,保障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对违法排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广更环保的生物粪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78%,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水肥一体化面积10万亩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左右。(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质监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3.优化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发展当地特色产业

培育龙头企业,提高种养技术及综合利用的能力,有效推动南流江、北流河流域产业调整和优化布局。支持流域产销合作、产销一体化,鼓励优势流通企业、工业企业参与高端农牧业发展,发展当地特色产业,使生态果蔬、中药材、生态有机肥等产业与市场直接对接,实现优质优价,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经济效益。(牵头部门:农业局,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深化 “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 农村清洁工程,开展生态乡村建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清淤疏浚河道沟渠,提升乡村环境质量水平。(牵头单位:乡村办,配合单位:市直各部门,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镇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 “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 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对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新增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项目。(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住建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四)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开展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落实防控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经贸局、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由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合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每年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牵头单位:卫计局,配合单位: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7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突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应急办、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局、卫计局、公安局、民政局、交运局、经贸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每年3月底前,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工信、环保部门备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单位:经贸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我市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牵头单位:环保局、水利局,配合单位: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南流江、北流河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建设,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牵头单位:发改局、经贸局,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进一步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进一步促进园区产业集聚,进一步推动工业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牵头单位:经贸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强化城市蓝线管理,在城市规划编制时应积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设置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划定城市蓝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2016年起,重点支持和推动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牵头部门:发改局、经贸局,配合单位:水利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促进再生水利用。提高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商业用水(洗车行业)、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再生水利用率。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2016年再生水利用达到15%,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交运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园林所、各镇人民政府等)

(六)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公众参与。(牵头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严控地下水超采。组织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划定,指导超采区所在地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实施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16年开展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调查,查明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划定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区,编制分布图;建立打井审批、地质灾害评估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单位:水利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并结合取水许可管理,提出加强机井管理的要求,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达到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牵头单位:水利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牵头单位:水利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2.提高用水效率

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镇(部门)政绩考核。以《广西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为基础,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并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牵头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制订分年度实施高耗水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方案,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2020年前,落实自治区有关用水定额标准及新兴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到2020年,电力、钢铁、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牵头单位:经贸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发改局、住建局、质监局等)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造和建设雨水管渠,城市雨水蓄积利用及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要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基本完成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建设及改造城区雨水管渠,完成雨污分流改造。(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强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土壤墒情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加快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加快苏烟灌区、龙门灌区、六洋灌区等重点中型灌区监控计量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主要取水口在线监控。到2020年,新增恢复灌溉面积2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万亩,基本完成我市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全市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到自治区下达指标要求。(牵头单位:水利局、农业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通过节水农业技术的应用,在旱作农业区自然降水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在精灌区节约灌溉用水20%-30%;在水田灌溉区,亩节水100立方米左右。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牵头单位:水利局、农业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编制完成《北流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牵头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七)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2018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北流城区上一季度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责任单位: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局)

2018年起,北流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饮用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共设6个监测点,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牵头单位:卫计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住建局等)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城管执法局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检测能力达到24项水质指标以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牵头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等)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责任单位:经贸局,配合单位:环保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7年底前,全市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其中,2016年底前,完成50%的加油站;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加油站。(责任单位:经贸局,配合单位:环保局)

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简易、临时堆放点的整治。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层发生的损坏并进行修复,防止地下水污染。(牵头单位: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环保局、相关镇人民政府)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2016年开展废弃矿井调查,摸清废弃矿井分布、空间形态特征、所处地质环境条件及存在的地质环境、环境问题隐患,查明影响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数量,并制定处理(封堵)等方案。2017-2020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需封堵废弃矿井的封堵及验收工作。(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控制。到2020年,北流河水体水质保持优良,南流江水质达到优良。(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的保护。在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逐步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3.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在重点河流、湖(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证核发工作,依法核发养殖证,实行持证养殖,继续加大水产养殖业执法力度,依法清理不符合养殖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牵头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4.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环保局、经贸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监控评估水源地(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农产品种植区(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以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牵头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的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风险。

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公布的《环境中被报告具有生殖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的化学物质清单》中列出的125种环境激素(其中农药占86种)进行调查,彻底摸清、掌握有关基本情况,列出优先监控名录。(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2015年底前,完成北流城区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19年底前,北流城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16年主要以控源截污、垃圾清理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通过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消灭沿河排污口、河面大面积漂浮物及沿岸垃圾;2017-2018年主要以清淤疏浚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清除水体底泥中所含的污染物;2019-2020年主要以生态修复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通过岸带修复、生态净化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牵头单位:住建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水利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6.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流、湖(库)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水利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湿地红线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林业部门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结合北流市湿地现状,于2020年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牵头单位:林业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相关镇人民政府等)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牵头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相关镇人民政府等)

加强滨河、湖(库)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牵头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相关镇人民政府等)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珠江流域(北流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牵头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水利局、环保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巡护工作。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利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行为。(牵头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局、环保局等,配合单位:公安局、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7.开展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环境综合整治

专项治理景区酒店(宾馆)、农家乐的生活污水、垃圾,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要统一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垃圾集中收集点等。推行绿色发展理念,探索人工湿地技术应用于景区、乡村旅游点等生活污水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收集率,做好垃圾无害化处理,稳步推进景区环境质量提升。(牵头单位:旅发委,配合单位:乡村办、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四、制度措施建设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1.贯彻落实环境法规、法律

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实行自治区指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制度。(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法制办、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严格标准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地下水、地表水等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北流实际情况,在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2.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每半年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半年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日常联动执法相关制度以及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专题会商和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法制办、编委办、各镇人民政府等)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镇人民政府等)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加强与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2016年底前,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和完善与周边地区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交运局、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牵头单位: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局等,配合单位: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逐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染源现场检查的技能和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能力,力争使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探索督政的方式和方法,牵头组织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将政府领导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纳入管理,分清职责。(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城管执法局、编委办、各镇人民政府等)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新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统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水质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环保局)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2016年底前,配合玉林市完成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等先进技术的筛选、发布。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部署,支持在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中深入开展相关技术的研发。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绿色化发展战略,加强区内外环保行业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科技局、城管执法局、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政府等)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进行支持,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发改局、财政局,配合单位:科技局、经贸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等)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明确主体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是贯彻实施本行动计划实施的主体,对辖区水环境质量总负责,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南流江、北流河流域全面推行 “河长制”管理,将主要责任河流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个人。北流河主要河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主要支流由辖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016131日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及2016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玉林市人民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环保局)

市各单位(部门)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的责任主体,2016131日前,制定本单位(部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2016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责任单位:本工作方案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

2.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水污染防治市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协调联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区属企业等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

4.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我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被取消其参评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县、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等)

定期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贸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5.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邀请公众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要求,加强举报案件查处的同时加强反馈沟通与信息公开,开通微信平台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对信访案件及时转办、交办,并按期督办,对超期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环保局、信访联席办)

6.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教育局、住建局、水利局、文体广电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二)保障机制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2020年底前,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牵头单位:物价局,配合单位: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

完善收费政策。落实自治区有关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及时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自治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水资源征收标准及排污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牵头单位:物价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进口的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符合免征进口关税有关规定的,依法免征关税。(牵头单位: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经贸局等)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北流市支行、发改局、财政局,配合单位: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成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自治区本级资金支持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整合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等)

推行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切实落实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积极推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绿色信贷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北流市支行、发改局,配合单位:经贸局、环保局、水利局等)

执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快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四方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水资源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2016年底前,全市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100%投保,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涉污企业100%投保。(牵头单位:环保局、发改局,配合单位:经贸局、各镇人民政府)

争取建立跨界水环境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双向责任机制。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财政资金,加大对生态补偿的投入。(牵头单位:财政局、发改局,配合单位: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与北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参照自治区、玉林市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制定本考核办法,督促各镇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各镇(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组织部)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牵头单位:财政局、发改局,配合单位: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

5.加强督查问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各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与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组织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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