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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潍坊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15 14:00:13 来源:网友投稿

潍坊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专利运用和保护力度,表彰奖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做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潍坊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潍坊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完整版】



潍坊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专利运用和保护力度,表彰奖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做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度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潍坊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重大专利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一等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10项;二等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0项;三等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5项;外观设计专利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5项。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潍坊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潍坊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报潍坊市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已获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已经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潍坊市专利奖: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专利;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专利;

(三)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潍坊市专利奖的专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申报潍坊市专利奖应当填写《潍坊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专利实施项目上缴税金完税凭证复印件等;

(四)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还需提交专利评价报告

(五)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潍坊市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驻潍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

(四)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应对潍坊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拟受理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潍坊市专利奖评审组。各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潍坊市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评审办公室接受异议材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处理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潍坊市专利奖由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专利奖奖金为5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奖金为5万元。

同一专利不得在潍坊市内重复享受奖励,获奖专利按就高原则享受最高奖励。

潍坊市专利奖的奖金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专利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五条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4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4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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