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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案】阜新市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7-06 16:00:06 来源:网友投稿

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以及全国、全省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阜新市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交通方案】阜新市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

超载运输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以及全国、全省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治超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路面行驶的全过程监管,统一执行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全面加大货车非法改装、货物违法超载的源头治理力度,扎实推进交通、公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升公路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明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全市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体系。

二、责任分工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企业非法改装汽车等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二)工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的集中清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货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出厂行为,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四)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非法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企业。以及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不得允许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同时,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五)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进行注册登记。

(六)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一是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并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二是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三是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非法改装车辆当场整改。

三、加强货物装载源头治理

以县区政府为主导,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强化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加强矿山、水泥厂、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加强路面执法监管

(一)交通、公安部门要协同配合,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措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两部门要建立并落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一是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等执法场所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二是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等治超执法场所接受检测。对于路政部门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场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其中,路政部门负责称重,并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实施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路政管理机构开具的承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三是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一是对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车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同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经营者实施处罚。三是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质监部门负责对公路计量设备检定加强管理。依法做好计量技术规范工作,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五、健全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一)健全完善治超工作领导机制。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省、市对治超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治超管理工作。

(二)保障治超执法经费。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三)加强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在政府领导下,交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治超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要把治超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当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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