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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04 19: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工程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完整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工程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竹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是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  由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造价的加价方式

(一) 招标投标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加价方式。

(二)非招标投标工程,采用审定工程(结)算书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工程造价的加价依据

(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

(四)辽宁省现行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参考价目表。

(五)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六)市场价格信息。

(七)企业定额。

(八)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九)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费用标准。

(十)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六条 工程类别由招标人自行确认,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报告。经市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加盖印章,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由具体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工程量清单的封印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职业印章。

第八条 招标人或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时应明确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执行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封面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职业印章。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须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等资料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自主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程,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计规范》,未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不予进行招标投标备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将施工合同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备案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黑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凌南新区、南站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将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建档留存;县(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将上述资料包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档留存。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结算支付方式等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第十五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结清后,发、承包双方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到市造价管理结构进行确认,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出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证明;县(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证明。对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证明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城建档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得出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在编制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和结算审查及工程造价鉴定中,不得弄虚作假、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标底、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查、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公章。凡未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等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主管部门注销注册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实行招标投标工程,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拒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行政部门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外地造价专业人员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市造价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六十二条二款、第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按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分别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法由锦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415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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