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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4 08: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1号)、《辽宁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

重要性的认识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服务科学决策、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和部门统计工作,提高依法治统能力,对于提高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改革发展、服务社会公众,为锦州全面加快辽西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

(一)完善统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本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以满足日益增加的统计任务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具体统计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统计工作要延伸到村(社区),逐步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统计网络。

(二)充实统计力量。根据县(市)区级统计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县(市)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各乡镇(农场、街道)按照区域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配备能够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农场、街道)专职统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对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比较大的乡镇(农场、街道),可适当增加专(兼)职统计人员;村(社区)应当明确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人员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规模较大的园区应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切实做好统计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一般公共预算,保证重大普查、专项调查经费的拨付。各乡镇(街道)也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聘请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日常统计报表上报和各类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和统计人员的培训、轮岗、交流工作,要注重将优秀的干部充实到统计部门,并重视他们的使用和培养。要增强基层统计队伍的力量,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要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乡镇(农场、街道)统计人员工作调动,需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并且要做好交接工作,确保新接手统计人员能够相对独立的完成报表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依法开展部门统计工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监督;三是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四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

(三)明确部门统计工作任务。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行业统计意识,开展全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与统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一是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和所辖行业有关数据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及达到“四上”(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下同)标准的单位基础数据电子台帐。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要按季度向统计部门报送单位变动情况。二是要积极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小康监测、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所需资料。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资料报送制度,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财务和业务核算等方面数据和备案资料。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统计工作任务为: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明确项目规模,督促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已开工项目及时纳入统计上报平台;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进度完成情况。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机局:承担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相关统计工作,向上级部门报表的同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年报及定期报表;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农、林、牧、渔业投资项目相关资料;重点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基础资料的提供工作。

市经信委:承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重点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加强日常运行监测工作;做好电信业务总量统计,做好相关行业增加值核算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年度重大项目统计库资料。

市住建委:承担全市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名单、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锦信息的登记情况。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房地产项目进展情况、商品房销售情况、房地产企业资质变动情况等资料。

市商务局:承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商务服务业、部分居民服务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典当等行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做好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

市交通局:承担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客、货运输周转量等相关统计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业增加值核算的相关资料。

市邮政管理局:承担规模以上快递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做好邮政业务总量及相关统计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邮政业增加值核算的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承担财政收支统计,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财政相关报表及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承担税收统计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税收相关报表及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

市旅游委:承担规模以上旅游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星级饭店的相关统计工作。

市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有新增达到入库标准的单位应主动配合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入库资料,并做好“在库”单位有关统计报表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如有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及时向统计局报送,并配合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项目工程进度完成情况。

(四)严格部门统计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指定统计工作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完善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要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数据,应与报送政府统计部门的有关数据一致。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发布对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调衔接,由于统计样本、指标范围等原因造成的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不一致的,应与统计部门协调后再对外发布。

(五)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依法如实填报统计数据。要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联网直报企业依法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依法依规做好统计工作

(一)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级宣传部门及主流媒体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认真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宣传,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广泛开展对《统计法》《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辽宁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适时对各类典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有效强化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营造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统计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在统计数据上的弄虚作假行为,重点查处编造虚假数据、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数据、代填、代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平台监管—专业巡查—执法检查的联动机制,完善统计约谈和通报曝光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对统计失信行为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

五、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和监督

(一)着力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化技术装备水平。按照国家、省关于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单位)一套表制度、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系统等统计“四大工程”,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实现统计调查流程再造。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督促各乡镇(街道)及基层统计调查单位增强统计信息处理能力,配备符合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

(二)高度重视名录库建设,做好“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工作是统计的基础工作,也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要求,利用辖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市、县两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逐步建立乡镇(街道)名录档案制度,完善名录库维护更新管理机制。

(三)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力度。强化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督查力度,督查内容包括统计队伍、办公条件、经费保障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情况等内容。市政府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基层、部门及企业进行统计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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