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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04 11:18:02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

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

如政府采购项目适合自然人参与的,自然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登记入库。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qgp.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的记录。

第五条  供应商库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等其他法人证书。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供第二款、第三款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六)财务报表;

(七)其他资质材料(如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第九条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向市财政局举报反映,举报应采取实名并书面的形式。市财政局收到举报后,应书面通知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注册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供应商有权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获取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有权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投诉;

(四)向市财政局提出改进供应商库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注册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的供应商,如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变更维护。

对未及时在供应商库中进行信息变更而急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以提交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为准,但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尽快变更,若由于信息真实性发生纠纷,供应商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产品服务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权限查询、使用。

第五章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网上采购时,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

第十六条 除网上采购外,不得因供应商未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对于时间紧急的非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第六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 供应商诚信档案,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登记记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将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有关处罚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十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将其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供应商,其相关信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统一对外披露,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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