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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办法】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03 18:45:09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反馈和实施效果监控,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办法】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行政办办法】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全文完整)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

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反馈和实施效果监控,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新府〔2014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过程和实施后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的评估计划、评估报告编制,负责按程序开展决策后评估和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评估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机构(本办法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决策后评估。

第六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结合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限期进行,一般在决策颁布实施后1年内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阶段性评估。

第七条  除第六条外,已经决策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的。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重大方案调整,决策机关、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效果是否符合制定目标。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评价。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

(五)主要经验、措施和建议等。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人员。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

(四)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报告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的,应当同时提出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以及防范不良影响的措施.

(五)评估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并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决策后评估的,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区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需要对决策事项作出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定的,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评估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清新府〔201489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未列入年度决策后评估计划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评估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场)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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