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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城镇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秩序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2 08:18: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规范全区城镇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秩序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城镇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秩序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重庆市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城镇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秩序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规范全区城镇天然气用

户端安装秩序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城镇天然气用户端的安装、维修,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减少天然气使用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到规范安装维修,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该实施意见:

一、严格城镇天然气用户端安装企业登记制度

天然气用户表内管道、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以下简称:安装维修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须持有市级相关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到璧山区经信委登记才能在我区行政辖区内开展安装、维修活动。

二、规范城镇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维修行为

(一)经登记后在我区开展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其作业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1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等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

(二)安装、维修企业在接到用户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对因用户提供不符合规范的天然气设施或安装要求,应拒绝安装,并出具《拒绝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维修告知书》。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在天然气计量表后进行作业,不准擅自移动天然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三)安装、维修企业安装完毕,应对用户端试压测漏,并出具《户内天然气管道工程安装维修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经试压测漏发现问题的,应立即整改,确保符合通气条件。安装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三、认真做好天然气用户端通气验收工作

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用户通气点火前应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在收到有资质的安装维修企业出具的《自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现场确认安装合格后予以通气;检测不合格的,出具《天然气用户端安装不合格告知书》(附件四),书面告知安装、维修企业和用户,并督促安装、维修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气,安装、维修企业整改两次后还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四、加强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维修人员管理

从事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市级天然气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重庆市天然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天然气用户端的安装、维修业务,严禁安装、维修人员无证上岗。安装、维修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执业,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天然气客户端的安装、维修业务。

五、加强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维修监督检查

(一)加大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维修的检查力度,对无《资质证书》从事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维修业务的或者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文件要求的企业和个人,我委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用户端设施安全、安全用气的宣传,积极协助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六、本通知适用本行政辖区内天然气用户端的安装和维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用户端安装、维修企业在十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到璧山区经信委进行登记,我委将邀请专家和有关部门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安装、维修企业名单,通过璧山媒体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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