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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27 17: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相关规定,厘清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查处违法建筑合力,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建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

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2 号)相关规定,厘清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查处违法建筑合力,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区违法建筑屡禁不止,极大地扰乱了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稳定,并存在较大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违法建筑带来的极端危害和严重后果,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进一步加快生态涵养发展、建设三峡库区经济中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依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长效管理机制,使查处违法建筑“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镇乡街道具体实施”的原则和“杜绝增量,逐步消化存量”的总体要求,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制定整治计划,分片分批实施集中整治;对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坚决杜绝增量。实现全区无新增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逐年递减的目标。

三、职责分工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和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查处辖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辖区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劝阻、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辖区在建违法建筑的现场实施监管;建立辖区违法建筑存量台账,制定整治存量违法建筑的工作计划;接收和管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移交的违法建筑;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建筑强制消除、强制拆除、强制回填以及查封违法建筑施工现场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劝阻、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认定在建违法建筑期间,负责对违法建筑现场实施监管;建立辖区违法建筑存量台账,制定整治存量违法建筑的工作计划;接收和管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移交的违法建筑;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建筑强制消除、强制拆除、强制回填以及查封违法建筑施工现场等工作。

区城乡建委:负责组织依法查处万州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专管区域除外)的违法建筑;负责指导镇乡依法查处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负责依法查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由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建筑。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依法查处万州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违法建筑(专管区域除外);负责实施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建筑所涉违法用地行为。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的违法建筑;负责依法查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由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建筑。

万州经开区:负责经开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发现、制止和报告,并按照联动执法机制要求,依法开展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江南新区:依法开展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辖区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经费。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配合查处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分公司、民用通信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分公司管线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区交委:负责依法查处管理权属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控制区内、港口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负责依法查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建筑。

区公安局:对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他区域修建违法建筑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及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区水务局:负责依法查处三峡水库万州段消落区、河道管理范围等专管区域内的违法建筑。

区移民局:负责监督、协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移民迁建用地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完善,加强移民剩余土地监管工作;配合镇乡街道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移民未划拨土地、三峡水库万州段消落区区域内的违法建筑。

区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涉及查处违法建筑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依法做好涉及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复议工作。

区民防办:负责依法查处侵占、损毁人防设施修建的违法建筑。

区信访办:负责指导和督促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办理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通报情况。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侵占消防通道、破坏消防设施、影响消防安全修建的违法建筑。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其经营场所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抄告工商部门后,应在收到抄告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区房管局:严格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房产,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指导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行为的发现、劝阻、及时报告等职责;对不履行发现、劝阻、及时报告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作出处理。

区农委、区民政局、区文化委、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和配合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不得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已经办理的,其申请场所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应在1日内停止相关服务;对采取私拉乱接等方式给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的用户,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开展查处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劝阻、举报物业服务区域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组织领导,确保查处工作有效运行,区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移民局、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民防办、区信访办、区政府督查室、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工商分局、区房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全面统筹、指挥、部署、协调解决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城乡建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负责人兼任,负责全面落实区指挥部作出的决策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

1. 建立在建违法建筑快速查处机制

1)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各镇乡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违法建筑巡查、发现、报告、制止工作,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第一时间劝阻、制止,在1日内报告区指挥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在建违法建筑现场实施监管,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应及时劝阻,并在1日内向辖区镇乡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2)建立查处认定制度。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镇乡、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3日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应在违法建筑处张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建立快速制止违法建筑机制。对拒不停止施工或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在建违法建筑,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快速制止:一是由镇乡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在1日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二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镇乡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批准采取强行制止等措施,并由区政府责成违法建筑所在地的镇乡街道组织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包括责令停工前的在建违法建筑)。   

2. 建立存量违法建筑集中分片整治机制

一是开展存量违法建筑统计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调查统计,并形成统计台账报区指挥办。区指挥办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镇乡街道上报的统计台账进行抽查核实。二是统筹分解整治工作任务。区指挥办根据各镇乡街道上报的存量违法建筑统计台账,统筹制定全区违法建筑整治计划,并向各镇乡街道下达年度整治任务。三是依法实施整治工作任务。各镇乡街道根据年度整治任务,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并报区指挥办审查备案;区指挥办根据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整治实施方案,及时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违法建筑查处认定工作,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由各镇乡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3. 建立挂牌督办机制

一是实行集中挂牌督办,区指挥办每年年初或年终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集中下发一批违法建筑督办案件。二是实行单独挂牌督办,按照随发随报的原则,对新发现、新产生的违法建筑,不定期以书面形式下发。三是责任单位每月5日前向区指挥办报送查处进展情况。四是实行挂牌督办案件销号制,由区指挥办对案件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成责任单位按督办要求继续整改。

4. 建立执法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查处工作顺利开展。各镇乡街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齐配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力量,建立健全查处工作机构,做到人员、经费、设备、责任“四到位”。对涉及影响面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由区指挥办组织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确保拆违秩序。

5. 建立违法建筑举报、曝光机制

各镇乡街道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114阳光政务平台、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积极投诉、举报违法建筑,及时受理、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案件。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对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违法建筑案件及时予以曝光,为全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目标考核

区政府将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并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区指挥办负责牵头制定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实行严格考核,奖惩逗硬。

(四)严肃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参与、实施违法建筑的,由区指挥办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镇乡街道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指挥办负责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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