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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办法】辽宁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6 08: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南尖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辽宁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保护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能核电〔2015〕42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辽宁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保护有关问题的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办法】辽宁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能源办法】辽宁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南尖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辽宁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保护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能核电〔201542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辽宁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保护有关问题的函》(辽发改能源函〔20167号)文件,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列入国家核电“十三五”规划保护厂址目录。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南尖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有关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规划保护区内居民有权知晓区内的环境状况。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庄河南尖核电项目推进工作组,负责核电厂址保护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林水、交通、电力、环保、公安、安监、旅游、农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及核电项目所在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庄河南尖核电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海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范围如下:

(一)征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

(二)非居住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六台机组位置分别为中心,半径为800米的包络范围,非居住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海域保护区指为符合核电厂安全运行及反恐安保的要求,在核电厂拟建的循环水取排水口附近,由海事部门根据核电建设要求与航道实际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并标记明显的警戒标识;

(四)规划限制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六台机组位置分别为中心按不小于5千米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五)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六台机组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0千米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实施分区保护。

(一)征地周界及外侧1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开挖作业。

(二)海域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海产品养殖设施,不得违规修建建(构)筑物,不得设置障碍物,不得开展挖砂等海上活动作业。

(三)非居住区内,不得新建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得新增常住居民;穿过本区域的公路、铁路、航道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四)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大型开发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扩建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不得新建和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大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学校等,不得新增在应急状况下难以撤离的大型公用设施、军事训练场或军事设施。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严格控制增量。

(五)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严格控制增量。

第七条 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应组织科学论证,既要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又要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审批相关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第八条 庄河南尖核电项目推进工作组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由庄河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征地周界内违规修建建(构)筑物、设置障碍物、打井、种植果木林木、养殖(含渔业养殖)等的,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或砍伐,所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逾期不拆除或砍伐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规划建设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庄河市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核电厂址保护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核电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核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厂址有被挪作他用或条件发生颠覆危险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庄河市南尖核电厂址位于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南尖村,厂址地理坐标约为东经123°2510″、北纬39°4356″。

第十六条 本办法是对《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场址(含预选场址)保护工作的通知》(庄政办发〔201565号)的细化与完善,本办法颁布实施不影响上述文件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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